《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解讀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各地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來的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進一步提高群眾舉報的積極性。《辦法》發布以來,在社會各界引起廣泛反響。
強化激勵作用
據介紹,國家總局成立后,整合了國務院食安辦、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涉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相關監管職能。因此,無論是2011年國務院食安辦頒布的《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還是2013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與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都無法完全涵蓋所有食品藥品有獎舉報內容。而且,由于之前各部門的職責范圍不同,獎勵的標準、范圍、主體、對象也不盡相同,亟須對相關有獎舉報制度進行梳理修訂和整合,建立與國家總局調整范圍一致的食品藥品有獎舉報制度;另一方面,在相關舉報獎勵制度實施的幾年里,地方普遍反映存在著獎勵程序繁瑣、可操作性不強、激勵作用發揮不夠等問題,一些地區甚至存在獎勵資金發放困難的情況。這些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應該通過制度的修訂完善或重新設計得到有效解決,以最大化發揮有獎舉報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
自2014年開始,國家總局決定在原有基礎上制定頒布新的《辦法》,使食品藥品有獎舉報制度進一步規范明確和簡便易行,使舉報獎勵真正落到實處。
《辦法》明確了獎勵主體和管轄原則。考慮到舉報受理部門對于舉報案件立案處理后的相關信息掌握不全面,負責獎勵實施的難度較大,因此,《辦法》明確實行“誰辦理、誰獎勵”的原則,即由負責舉報調查、做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另外,辦法還明確了獎勵實施主體競合情況下的管轄原則,即上級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的辦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各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避免了既往辦法中獎勵主體沖突的情形。
《辦法》還明確了舉報獎勵資金來源。規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確保獎勵資金能得到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的支持。
同時完善了獎勵情形和獎勵條件。舉報案件只有經查證屬實并已經依法處理后,才能為后續的獎勵標準確定依據。《辦法》本著公平正義和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對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等明確規定不予獎勵。還特別加入了“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的舉報獎勵排除,作為對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呼應,有利于遏制實際工作中部分舉報人針對“標簽瑕疵”等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細化相關內容
《辦法》明確了獎勵實名舉報的原則和匿名舉報獎勵的特殊處理方式,同案兩人及以上舉報的獎勵原則,同一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的獎勵原則以及舉報事項和違法事實是否一致時的區別對待原則。這些都是針對既往辦法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而作出的專門規定。
確定獎勵標準。《辦法》規定了舉報獎勵的三個等級標準,明確各省(區、市)可結合實際,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將單筆獎勵限額提高至50萬,將重大案件的獎勵底線設置為30萬,提高公眾參與積極性,增強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的靶向性。
細化獎勵程序。《辦法》對獎勵實施部門進行獎勵的程序、期限和支付方式作出了規定,對舉報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后的獎勵提出要求。還特別加入了糾錯程序,使有異議的舉報人可通過復核請求解決問題,以減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給舉報人帶來的不便。
加強落地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獎勵辦法,對具體獎勵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以提高辦法落地的可操作性。
原《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財政部聯合下發。在《辦法》修訂過程中,財政部給予了大力支持,雙方一致認可延續兩部委聯合發文的方式,以保障獎勵資金的落實。同時,為了測算預算規模,合理確定單次獎勵最高限額標準,兩部門共同開展調研,深入了解全國各省市局近年來獎勵實施情況,經研究討論,最終將單次獎勵最高額提高至50萬元,并且加入了四類重大舉報情形最低獎勵30萬元的規定,順應了加大獎勵力度、鼓勵公眾舉報的大形勢。可以說,《辦法》明確規定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接受監督檢查,將為獎勵資金的落實提供堅實保障。
全力貫徹實施
接下來,國家總局將從以下方面貫徹實施。
制定配套文件。國家總局將盡快發文,要求各地對辦法提高認識,深入貫徹執行,科學引導舉報人合理舉報,積極與當地財政部門溝通落實財政專項獎勵資金,盡快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獎勵辦法并及時上報總局和財政部備案,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舉辦全國培訓。總局將于近期對各省級投訴舉報辦理部門和投訴舉報機構進行獎勵辦法的專題培訓,加強基層對于《辦法》的理解掌握。
廣泛開展宣傳。通過多途徑、多手段宣傳辦法的內容、意義,并在后續過程中根據社會反饋及時跟進解讀。
強化工作考核。要把《辦法》的貫徹落實情況納入2018年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年度考核范圍,督促各地加快獎勵辦法的出臺,落實獎勵資金的發放。
在修訂過程中,監管部門通過對舉報獎勵實施現狀的深入了解和摸底發現,舉報人對舉報獎勵工作缺乏足夠的信任和了解是影響舉報積極性的原因之一,因為害怕被打擊報復而往往采用匿名舉報的方式。修改后的《辦法》第十七條對于匿名舉報獎勵的原則、程序等作了細化規定,并允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序,為地方實施匿名舉報獎勵提供政策支持。
而重獎內部舉報人,是借鑒了其他國家的“吹哨人”制度,即知情人士爆料制度。企業內部知情人士對產品生產流程、隱秘的違法行為、作案方式非常熟悉,甚至超出了一些執法者和行業專家的水平。在執法力量還難以做到對市場進行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監管巡查的現實情況下,內部知情人無論是良知發現還是希望得到獎勵,其舉報行為都能在客觀上降低監管成本,增強食藥安全監管和治理效果。《辦法》對于保護舉報人隱私、舉報人非現場領獎等均做了規定,和前述的匿名舉報獎勵聯合使用,有助于降低舉報人風險,打消其顧慮,鼓勵更多內部知情人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說“不”。
此次修訂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改動,就是將2013年獎勵辦法的“依據舉報人的申請獎勵”變為新《辦法》的監管部門主動獎勵。這一點是經過反復討論研究決定的。有獎舉報制度的本質是信息交易,在信息交易的制度框架下,行政機關(信息獲得者)有支付獎金的義務,作為交易的對象,舉報人(信息提供者)自然可以獲取獎金,無須申請領取。因此,按照《辦法》規定,辦案部門在反饋辦理結果時,把征求舉報人領獎意愿作為是否啟動獎勵程序的依據,而不必再由舉報人專門申請獎勵。對于基層辦理部門來說,無疑會增加相應的工作量,但這是真正站在社會公眾的角度作出的原則調整。對于履職風險,希望執法層面嚴格按照各項規定,該罰要罰,該獎要獎,杜絕灰色地帶出現。謹慎履職盡責,就可以把履職風險降到最低。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社會公眾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四條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八條第(一)、(二)項情形,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 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2%- 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1%- 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但舉報內容屬實,可視情形給予200-2000元獎勵。
(三)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于3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需要舉報受理部門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采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托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非現場領取獎勵僅限于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條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明身份。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被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且追究刑事責任后,原移送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查證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舉報線索查證屬實后,由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先進行部分獎勵。案件查處完畢后,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后續獎勵。兩次獎勵總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對獎勵的決定、審批、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后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8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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