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打造法治食藥監的路線圖
“到2020年,科學完備的食品藥品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建成,高素質的專業化監管隊伍基本建立,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與法治思維得到深入普及,職能清晰、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基本建成。”8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全面加強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法治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確定了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法治建設的總體目標,明確了實現目標的主要任務和行動措施,精確地繪制了一份打造法治食藥監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是全面加強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法治建設,積極推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行政的綱領性文件。
《意見》共3部分28條內容,23項主要任務和具體措施中,涉及法律體系建設、行政審批改革、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宣傳教育等方方面面,記者梳理出其中15項重點工作內容,逐一解讀。
堅持立改廢釋并舉。2018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廢止與食品藥品產業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不相適應的規章,保障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據,改革依法推進。
解讀:《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要求,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清理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我國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經濟工作的主線,食品藥品產業發展也需要立法保障,這就要求食品藥品監管規章的制定、解釋必須與食品藥品產業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相適應;對不適應的應當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規條款成為產業發展和改革的“絆馬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劉作翔認為,《意見》的這一規定總體思路符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體現了改革于法有據的法治思維。
加強食品藥品法律制度體系建設頂層設計,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強化立法計劃執行的剛性約束。到2020年,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制修訂任務基本完成。
解讀:立法是實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礎。食品藥品安全不僅關系公眾健康,更事關國計民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成立以來,按照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要求,《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成修訂或者按照計劃推進,20多部規章陸續出臺,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
然而,隨著食品藥品產業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需求的不斷提升,當前我國食品藥品法治建設還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監管工作的需要。為此,亟須加強食品藥品法律制度體系建設頂層設計,統籌兼顧和考慮國家大政方針、產業發展、監管實際,合理編制立法規劃,明確每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修訂期限,并分步驟有序推進實施,進而增強立法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同時,進一步強化立法規劃執行的剛性,加大對立法項目執行情況的督促和檢查力度,確保各項立法任務按期完成,最終實現到2020年,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制修訂任務基本完成。
加快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的司法解釋。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力爭2016年年底前出臺有關嚴懲藥品臨床數據造假犯罪的司法解釋,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修訂工作,加大對食品藥品犯罪的打擊力度。
解讀:自2015年7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以來,嚴打臨床試驗數據造假已成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一種常態。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胡敏潔認為,司法解釋有助于進一步明確模糊概念,細化事實認定環節,確保相關法律的恰當適用。“由于臨床試驗數據造假存在諸多復雜的認定問題,例如,何為數據造假,其中的責任分配如何確定等都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胡敏潔說。
今年8月1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明確了臨床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定,即對藥物臨床試驗數據造假的申請人、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這就進一步促使相關部門盡快出臺有關嚴懲藥品臨床數據造假犯罪的司法解釋,確保從刑事角度打擊臨床試驗數據造假行為有法可依。”胡敏潔說。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前者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后者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這兩部司法解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相關法律的修訂變化,加之近年來食品藥品刑事案件遞增的趨勢,都要求對這兩部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
加強備案審查能力建設,加大備案審查力度,將所有的規范性文件納入審查范圍,做到有件必查,有錯必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職律師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本單位、本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相關工作。
解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監督制度,有利于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廣大公眾的合法權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明確提出,要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審查制度,加大備案審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
近年來,隨著食品藥品監管立法進程的不斷加快,食品藥品規范性文件出臺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大,僅201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就近150件。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認為,“規范性文件量大、面廣,有的還涉及行政管理的方式、行政流程的改革,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再加上規范性文件的形成程序,不似法規規章那樣縝密完備,因此有必要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能力。”
《意見》的上述規定,不僅要求有關部門加強備案審查能力建設,而且還加大備案審查力度,在規范性文件生效后,按法定程序和期限報相關機構備案,依法開展監督審查,做到有錯必糾;要將所有的規范性文件納入審查范圍,重點審查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是否與現行政策措施相抵觸,是否超越法定職權,內容是否適當,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等,做到有件必查。“通過政府法制部門、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審查,以及行政體系內的自律性監督措施,進一步提升和改進規范性文件的質量。”宋華琳說。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職律師,相對于普通監管人員,具有法律專業優勢,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把關能力較強,因此,《意見》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職律師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本單位、本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相關工作”。
建立專家論證咨詢制度,重要法律制度制修訂或者重大利益調整,廣泛征求專家學者、社會團體、法律顧問的意見和建議。
解讀:國務院《全國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提出,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也要求,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機制。擬設定的制度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要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意見》明確建立專家論證咨詢制度,是對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有關要求和精神的貫徹落實。”劉作翔認為,重要法律制度制修訂或者重大利益調整,廣泛征求專家學者、社會團體、法律顧問的意見和建議,意味著今后在食品藥品立法計劃編制、起草、審查、頒布實施等各項工作中,以及一些食品藥品重大改革事項涉及的制度設計、制定時,都會有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的參與,這有利于提高立法質量和政府部門行政決策質量,確保立法和相關行政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前瞻性。
推行食品藥品監管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并實施動態管理。力爭2016年年底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同級政府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將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并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進行動態調整。
解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提出,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2015年3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公布權力清單,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動態管理機制;建立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主體,健全問責機制。《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又一次要求,將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以權力清單的形式向社會公開,逐一厘清與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責任主體、責任方式。
授之有據、行之有規、錯之有責是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意見》明確“推行食品藥品監管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并實施動態管理”,就是讓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清楚自身到底有多少職權,哪些不可為,哪些必須為,從而更好地履行職能、承擔責任。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將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不僅有利于社會公眾了解監管部門擁有行政權力的數量、規模和邊界,而且便于全社會監督行政權力的運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不是一成不變的,各級監管部門必須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進而確保行政權力運行的程序化和法治化。《意見》的上述規定,對推動各級監管部門構建權責統一、清晰具體的權責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內部合法性審查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須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和作出決定。
解讀:重大行政決策內部合法性審查是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為防止違法決策而對行政決策權限、內容、程序等是否合法進行審核的一種行政程序。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完整統一的行政決策法,針對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機關內部合法性審查機制也沒有統一建立,有關規定只散見于國務院及地方政府部門所頒布的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這些規定屬于內部規定,存在過于籠統、標準模糊等問題。因此,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重大行政決策在決策過程中要進行合法性論證。《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規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交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也明確要求,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偉認為,《意見》之所以明確“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內部合法性審查機制”,是因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多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這就要求相關監管部門在廣泛聽取民眾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的基礎上,還應通過合法性審查機制對決策過程進行監督,以確保重大行政決策的法治化、科學化和民主化。
建立以監管部門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2016年年底前,出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法律顧問管理辦法。2018年年底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解讀:《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明確提出,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隨著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不斷發展,以及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的不斷提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面臨的法律事務和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僅2015年,國家總局就處理行政復議申請226件,行政訴訟51件。再加上食品藥品監管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一些制度設計科學性不夠,可操作性不強,難以適應復雜的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需要。“建立以監管部門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有利于實現決策的法治化、科學化、民主化,妥善應對各類法律糾紛。”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法律顧問劉作翔認為,《意見》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時間做出了明確要求,這對于各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把法律顧問引入到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細化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程序,規范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收費等行為。2017年年底前,總局出臺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2018年年底前,省局出臺本地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解讀:沒有程序公正,就沒有實體公正。我國目前并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是在《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中設定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基本要求。因此,《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完善執法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宋華琳認為,《意見》的要求很明確,即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根據依法行政原理和上位法的規定,以及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實踐,設計出相應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程序,確保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程序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關于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務院在《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與《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都對此加以肯定與推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進一步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意見》明確了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裁量標準的出臺時間。“出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意義在于對行政權力的自我拘束,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進而促進行政權力得以合法、合理、有效地運行。”宋華琳建議,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的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宜探討裁量權行使的原理,從重、從輕的適用,需要酌情考慮的因素。地方監管部門應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因地制宜,量體裁衣,做出符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的裁量基準,使得其給行政部門以約束,給行政相對人以導引。
加強系統食品藥品監管執法指導。2017年年底前,總局出臺建立食品藥品監管案例指導制度的實施意見。2017年年底前,總局出臺食品藥品監管執法證據規則指引,強化證據收集、證據分析、證據采信和證據運用,提高全系統的執法證據意識。
解讀:長期以來,在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實踐中,不同地方、不同執法人員有時會對相同或相似的案情做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斷或結論,這不但與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符,而且容易導致行政相對人乃至社會公眾對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公正的懷疑,同時也為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創造了條件。為有效遏制這種現象,做到同等情形同等對待,《意見》明確提出,加強系統食品藥品監管執法指導。2017年年底前,總局出臺建立食品藥品監管案例指導制度的實施意見。劉作翔認為,通過出臺食品藥品監管案例指導制度的實施意見,推動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內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使執法者在今后遇到相同或類似的案件時,可以參照已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可以較好地保障法律規范在對象、情形適用上的同一性,最終實現同案同處理,確保法律適用統一性。
在食品藥品行政執法中,證據是監管部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監管部門就不能定案。由于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證據法,有關證據規則散見于相關法律中,因此,在食品藥品案件辦理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證據意識不強,證據收集水平不高,在證據的收集程序、證據的審查、證據的使用上,往往帶有一定的隨意性,甚至會忽略一些顯而易見的證據。鑒于此,《意見》明確2017年年底前,總局出臺食品藥品監管執法證據規則指引,強化證據收集、證據分析、證據采信和證據運用,提高全系統的執法證據意識。“屆時,食品藥品監管執法人員的證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將進一步規范,證據運用和判斷能力將進一步增強,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將進一步提升。”劉作翔說。
2016年年底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制定食品藥品監管“七五”普法規劃,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機制,將普法宣傳教育與食品藥品科普教育、食品藥品安全宣傳等活動結合起來,豐富普法內容和形式,營造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的良好法治氛圍。
解讀: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通知,轉發了《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對“七五”普法作出全面部署,明確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意見》要求,2016年年底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制定食品藥品監管“七五”普法規劃。“盡早出臺普法規劃,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供了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方法原則以及目標、任務和要求,有利于系統地指導普法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江蘇省鎮江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法規處王滌非認為,法治建設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將行政執法與普法宣傳相結合,在行政執法中通過各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這就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普法宣傳教育活動過程中,根據本地監管實際情況和不同監管對象的特點,確定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同時要善于研究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規律和新形勢下做好食品藥品監管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創新宣傳內容,探索有效形式,增強普法宣傳教育效果。《意見》對普法宣傳教育活動的規定,正說明了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普法宣傳任務的艱巨性和緊迫性,同時也說明了只有早著手、早準備、早規劃,食品藥品監管“七五”普法才能開好局、起好步。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向社會全面公示行政執法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公開監管方式、監管結果等事項,保障企業和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解讀:公開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實行政務公開,是滿足公民與社會對政務信息需求的基本手段,也是實現政府治理現代化、政府部門協同治理以及提高公民參與的有效路徑。《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都對“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做了明確要求。2016年2月頒布實施的《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并從推進政務陽光透明、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提升政務公開能力、強化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
近年來,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政務信息公開方面做了很多嘗試,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監管部門在政務信息公開方面存在重視不夠、認識不足,公開內容較少、公開渠道過窄,公開的廣度和深度遠未達到社會公眾的期望和現代政府要求等問題。《意見》明確了政務信息公開的原則,并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政務公開的事項,這有利于企業和公眾了解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辦事程序、辦事結果、監督方式;有利于規范行政權力透明運行,確保行政權力不被濫用,實現依法行政;有利于強化社會監督,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促進監管部門向建設服務型政府轉變。
探索建立各級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述法三位一體的考核制度,結合述職述廉的要求,重點考評單位及個人學法尊法守法用法、重大事項依法決策和嚴格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況。
解讀:《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當前,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社會的法治傳統較為缺乏,一些領導干部不習慣、不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推動工作、解決問題。因此,在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探索建立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述法三位一體的考核制度意義重大。通過述職述廉述法使各級領導干部的工作透明化、考核機制科學化,同時接受上級部門、同級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讓權力在制度和法律的監督下運行。“《意見》明確了‘述法’方面的考評要求,這有利于促使領導干部自覺學習各種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政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日常管理事務,使自己行為始終合乎法律要求。”王滌非認為,“述法”考核不僅增強了領導干部個人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識,而且還對規范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提高其依法決策能力和水平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完善學法制度,總局和省局每年至少舉辦一期不少于40學時的領導干部法治專題培訓班,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領導班子每年應當參加兩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健全食品藥品監管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制度,每年組織開展行政執法人員通用法律知識、食品藥品監管專業法律知識、新法律法規等專題培訓。加強對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測試,將考查和測試結果作為領導干部任職的重要參考,促進食品藥品監管執法人員嚴格履行法治建設職責。
解讀: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是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切實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有效途徑。今年4月,中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四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意見》,對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作出全面部署。
“《意見》對領導干部和領導班子學法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和領導班子成員先邁一步,活學活用,帶頭示范,進而在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整套學法的長效機制,將學法用法由一般性要求變成制度性安排。”曾擔任湖北省宜都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現任宜昌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的鄒德華認為,《意見》通過量化學習培訓內容,細化學習科目和考試考核標準,有利于保證法治專題學習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意見》要求把食品藥品監管執法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作為一項長期性、經常性工作來抓,納入本系統工作總體布局。這一規定恰逢其時,切合實際,為食品藥品監管執法人員學習培訓與考核提供了制度保障。”鄒德華認為,從《意見》規定來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領導干部除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外,還必須在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中考核合格。這種倒逼機制,有利于把更多具有法治素養的優秀執法人員,安排到重要的領導崗位上來,進而促進全系統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按照中央有關在黨政機關推行公職律師制度的要求,在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全面開展公職律師工作。2016年年底,總局完成公職律師配備,2018年年底前,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完成公職律師配備。
解讀:《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范法律風險。今年6月中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更是對黨政機關公職律師的任職資格、權責義務以及違法懲處等做了規定。目前,雖然一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經開展了崗位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但仍有大部分監管部門尚不清楚公職律師的任職條件、聘任途徑、職能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參與決策、對重大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意見、防范和化解行政執法風險的作用。
“國家在黨政機關推行公職律師制度,旨在實現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公職律師的配備不僅有助于規范行政執法,讓行政權力嚴格依法運行,而且可以確保相關決策、決定作出之前就符合法律要求,進而減少和避免決策失誤,降低行政成本。”胡敏潔認為,《意見》要求在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全面開展公職律師工作,并明確了總局和各級地方監管部門完成公職律師配備的時間,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也是確保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依法行政、打造法治食藥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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