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藥“打不疼”就“打不絕”
前不久,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布了幾起制售、使用假劣藥案件。其中,貴定健民復康醫院使用假中藥飲片“通草”,被該局處以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共計180元。對此,有許多網友表示不解:藥品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機構使用假藥,罰款居然只有區區180元,這“不僅讓人擔憂,也讓公眾為之寒心”。
監管部門依據《藥品管理法》對醫療機構實施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運用法律得當,但處理結果卻難以令公眾滿意。這不僅讓人產生疑問:嚴格依法實施處罰,為何卻未達到嚴懲不法者的立法目的,甚至還引起了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的質疑。
近年來,隨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藥品市場秩序整治工作的不斷深入,以及制售假藥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大,一系列制售假藥大案得以迅速破獲。從這些已破獲的案件來看,制售假藥違法犯罪活動呈現出新的特點,在生產、銷售、物流送貨和代收貨款等環節分工細化,形成了“一條龍”產業鏈;違法手段也日益高科技化和網絡化,且花樣翻新,不法分子想方設法鉆法律法規的漏洞。
誠然,制售假藥不法分子猖獗的原因與他們違法手段更加隱蔽、違法方式更加多樣、違法特點呈高科技化有關,但筆者認為,一個關鍵的原因還在于,對制售假藥違法行為懲治力度不夠,致使制售假藥違法活動成本低、收益高,違法行為“打不疼”自然就“打不絕”。
上述醫療機構使用假藥行為,嚴重影響了醫藥市場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應嚴懲重罰,但實踐中監管部門僅作出罰款180元的處罰,這無異于隔靴搔癢,很難起到應有的懲治作用。原因就在于2001年修訂《藥品管理法》時,對銷售假藥行為設定的罰款幅度是違法藥品貨值金額的2~5倍,但隨著當前經濟飛速發展和制售假藥暴利的不斷增長,這一幅度早已不能產生明顯的震懾作用。因此,亟須通過立法,提高制售假藥行為的違法成本,加大懲處力度,用重典使行為人不敢越雷池一步。
目前,藥品管理法律正在修訂,建議有關部門借鑒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罰則的設置,完善以“貨值金額”為罰款基數的規定,同時設置罰款數額的最低限度。這樣,即使違法者貨值金額僅有幾十元,但是有了最低處罰數額,也能對其實施有效懲治,達到最嚴厲處罰目的。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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