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制售假藥行為需用“重典”
據報道,前不久,南京市六合警方經過兩個月偵查,偵破一起特大生產銷售假藥案,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現場繳獲未經藥品監管部門批準、非法入境的玻尿酸、溶脂針、肉毒素、瘦臉針等47種藥劑達1.2萬多支。
藥品是關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容不得絲毫摻雜使假。然而,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罔顧法律,不斷生產銷售假藥牟取暴利,嚴重影響了醫藥市場的正常秩序,給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帶來了極大危害。就在今年8月,吉林省永吉縣公安機關偵破一起公安部督辦的特大生產、銷售假藥案件,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2名,扣押成品假藥2100余箱,涉案金額2800余萬元。
從這些已查處的案件來看,制售假藥犯罪行為的產業鏈特征明顯,有的已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犯罪網絡,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組織嚴密的犯罪團伙;案值動輒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涉案的品種、種類也在發生變化,逐漸從普通的感冒藥、降壓藥造假,發展到抗腫瘤類、血液制品、疫苗等救命藥造假。
制售假藥者之所以如此猖獗,固然與他們反偵查能力增強,作案手段日趨高科技化、集團化有關。但筆者以為,一個關鍵的原因還在于,對制售假藥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不夠,致使違法犯罪成本低、收益高,難以實現打擊不法分子囂張氣焰、懲罰犯罪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14年11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設入罪門檻。但這樣的法律條款和司法解釋,仍然難以對制售假藥違法犯罪分子產生震懾。前些年,因制售21萬支偽劣狂犬疫苗而轟動一時的江蘇延申公司總經理陳某,也只是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可見,我國現行法律對生產銷售假藥犯罪懲處過輕,不足以威懾違法犯罪分子,致使許多假藥制售者存在僥幸心理,想方設法鉆法律漏洞。因為他們很清楚,所制售的假藥只要不直接致人死亡,法律對其懲處就不會很嚴厲。
當前,我國藥品安全仍處于風險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再加上制售假藥違法犯罪手段越來越高明、越來越隱蔽,因此,監管部門要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始終保持藥品打假治劣的高壓態勢,加大對制售假藥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立法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規定,重典治亂,再輔以操作性強的司法解釋及執法部門的到位執行,嚴厲打擊制售假藥違法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犯。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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