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基層監管能力建設不能懈怠
前不久,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2016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第十一項重點工作“完善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中明確要求“實施以現場檢查為主的監管方式,推動監管力量下沉”。
新一輪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后,構建了統一并覆蓋至鄉鎮的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良好的體制保障,特別是去年以來,各級部門按照“四有兩責”的要求,在全面加強基層監管能力建設方面邁出了新步伐。
但不可否認的是,基層監管機構的完善和能力建設還難以滿足當前形勢下的食品安全監管的客觀需要,尤其是與“實施以現場檢查為主的監管方式”的總體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監管力量薄弱、監管能力滯后、技術手段制約的問題仍比較突出。
僅從監管總體能力建設方面來看,市級蒸蒸日上,縣級勉勉強強,鄉鎮搖搖晃晃的地區絕對不在少數。而縣、鄉兩級往往承擔著最直接、最具體、最繁雜的監管任務和風險防控工作,其能力建設的“短板”將直接影響到監管成效。
因此,按照《通知》“實施以現場檢查為主的監管方式,推動監管力量下沉”的部署,必須將基層能力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依照有責、有人、有崗、有手段的“四有”的要求,堅持在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的原則下,科學設計路線圖,倒排時間表,加大基層食品監管能力建設的力度。
做到在基層監管能力建設上不等不靠,不松勁、不懈怠,使“監管力量下沉”真正落到實處,才能保證實施以現場檢查為主的監管方式得到全面貫徹執行,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尤其是基層食品安全風險的系數,提高食品安全的整體保障水平。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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