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食品違法案件中違法所得的認定
2015年7月9日,某省食藥監管局對某米業公司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該公司生產的某批次大米的鎘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經調查查明,該批次大米的原料購進價格為2.20元/公斤,銷售價格為4.90元/公斤,已銷售10000公斤,銷售收入為49000元。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財務核算報表及對其財務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該批次大米扣除各項成本后的利潤為0.01元/公斤。
案件爭議與分歧
案件合議人員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于本案當事人生產經營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在如何準確認定違法所得金額問題上,案件合議人員卻產生了分歧,爭議焦點在于違法所得是否應當扣除成本。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和《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違法所得是指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所獲取的利潤,應當以當事人違法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適當的合理支出。因此,本案違法所得應為10000公斤×0.01元/公斤=100元。
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違法所得是指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所獲取的相關營業性收入,不應當扣除成本。因此,本案違法所得應為49000元。
違法所得的法律規定
認定違法所得是食藥監管部門對食品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一個重要環節。準確界定違法所得含義,明確違法所得計算方式,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統一適用,便于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正確操作。
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和行政處罰種類,違法所得廣泛地規定于法律、法規、規章中,但其含義卻無準確、權威的解釋,各個部門作出的解釋甚至相互矛盾。由于國家食藥監管總局并未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所得的含義作出解釋,食藥監管部門在查處食品違法案件時,只得參照適用其他部門的規定,從而導致執法人員無所適從,影響了《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實施。
法律法規均有其特定的適用對象和領域,各部門對違法所得的規定僅適用于該部門的執法對象和違法行為,對食品違法案件不必然具有參照適用的效力。因此,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所得的認定,不應參照國家工商總局等其他部門的規定。
筆者認為,對違法所得的認定應適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是指營業性收入而不含成本。
違法所得的概念
根據法學理論和參考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對人在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禁止性規定而取得的全部經營收入。
由上述定義可以得出,違法所得的四個特征:一是行政相對人從事了違法行為;二是行政相對人從違法行為中取得了收入;三是該收入因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不具有合法性;四是行政相對人已投入的成本與經營收入無關,沒收經營收入時不得扣除成本。
違法所得不應扣除成本
食品違法案件中的違法所得不應扣除成本,理由如下:
一是成本難以確定。如果計算違法所得時應扣除成本,則如何確定哪些屬于成本呢?當事人購買原材料、進貨等支出屬于成本,當無異議,但是當事人支付的工人工資、設施設備耗損、各種稅費等是否也屬于成本呢?對此,法律法規并沒有明文規定,不同的執法人員也有不同的認識,可能會導致扣除的成本不能反映真實情況,直接影響到認定違法所得金額的準確性。
二是利潤難以查實。由于成本認定的不確定性和計算方式的多樣性,很可能導致執法人員無法查清實際成本,因此也就難以真實掌握實際利潤,必然會影響對違法所得的計算。
三是公正難以保障。因成本和利潤難以查實,在違法產品銷售完畢時,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當事人受到的處罰只是罰款,對銷售收入無需沒收。而在違法產品沒有銷售時,當事人受到的處罰卻不只是單純的罰款,還要沒收違法產品。很顯然,銷售出去的違法產品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但受到的處罰相對較輕,未銷售出去的違法產品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但受到的處罰相對較重,這就造成執法不公正。
四是存在邏輯悖論。當事人為實施違法行為,當然得投入一定成本,但這種成本因行為違法而不應得到法律保護,如果對當事人投入的違法成本也給予保護,無異于縱容實施違法行為。若當事人無利潤甚至虧損,則無違法所得,當事人將合法地擁有從事違法行為所獲取的經營收入,這顯然有悖法律精神和目的,不利于懲治違法行為。
隨著依法行政理念的不斷深入和民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完善違法所得制度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在目前《行政處罰法》和《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為了規范、統一執法行為,筆者建議,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應借鑒《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立法經驗,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所得進行詳細、明確、統一的規定,以避免造成基層執法困惑。
(作者單位:四川省綿陽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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