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廣告法》對醫藥健康類廣告發布有何規定
2015年4月24日,新修訂的《廣告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廣告法》細化了廣告內容準則,充實了廣告活動規范,尤其是加強了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醫藥健康類廣告的監管,明確了工商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職能,加大了醫藥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為規范醫藥健康類廣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新增藥械廣告準則
新修訂《廣告法》與現行《廣告法》相比,不僅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而且對原來比較原則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加具體,可操作性大大增強。
一是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例如,修訂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教育培訓等廣告準則。
二是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明確規定廣告內容虛假及內容引人誤解均屬于虛假廣告,同時列明構成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懲治力度。
三是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未使用過的商品服務代言。
四是嚴控煙草廣告發布。進一步規定煙草廣告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
五是新增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在針對未成年人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等。
六是新增互聯網廣告規定。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的,也必須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七是強化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大眾媒體傳播媒介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藥類廣告;廣播、電視、報刊發布違法廣告的,該媒體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處分。
醫藥廣告禁用代言人
新修訂的《廣告法》中明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同時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新修訂的《廣告法》還對保健食品廣告做了要求,即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同時明確,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新修訂的《廣告法》要求,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此外,新修訂的《廣告法》還對發布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等,設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了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登記證件的處罰,并規定了信用懲戒措施。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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