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定義應與時俱進
4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謙表示,現在關于藥品的表述基本上還是1984年第一版藥品管理法的寫法,沒有體現新的進展,“鑒于藥品的定義是藥品管理法的核心概念,直接涉及藥品研發生產和使用的質量安全管理,建議對不相適應的部分作與時俱進的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修文建議修改完善有關藥品進口的規定,支持普通群眾合理自用藥品需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針對草案將國家禁止使用和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視為假藥的內容,建議重新分類,進一步梳理什么是假藥和劣藥。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胡梅英說,全國6000多個藥廠只有10多家生產兒童藥,3500多個藥物制劑只有60多種是兒童專用藥,兒童用藥普遍存在用成人藥代替的情況。而且,兒童用藥不良反應是成人的兩倍。希望增加條款,對兒童藥品從研發到使用的整個鏈條進行規定,解決兒童用藥難問題。(首席記者 葉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