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臺藥品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新規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李易真) 9月22日,海南省藥監局印發《海南省藥品監管領域從輕減輕和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共總則、裁量情形、裁量因素、裁量實施和附則等五章24條,明確了海南省藥監領域從輕減輕和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裁量因素等。
《實施辦法》對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和不予行政處罰進行了清晰界定。其中,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符合處罰條件的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實施辦法》還列出12項從輕行政處罰、10項減輕行政處罰和6項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并提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原則上不予行政處罰。
在裁量因素方面,《實施辦法》規定應根據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違法行為的輕微程度、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后果、是否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認定。同時,《實施辦法》針對裁量因素中的“持續時間短”“金額較小”提出了具體的量化標準。其中,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60日可認定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所得不超過1000元,或貨值金額不超過5000元,可認定為金額較小。
在裁量實施環節,《實施辦法》強調海南省藥品監管部門既要調取證明違法行為存在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證據,也要調取證明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證據。此外,《實施辦法》還對減輕處罰時罰款數額作出規定,并明確兩項從輕因素可視為一項減輕因素,不同因素可疊加計算。
《實施辦法》將于2025年10月17日正式施行,有效期為5年。
(責任編輯: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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