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發布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3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藥監局制定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以下簡稱《特別審查程序》),以進一步鼓勵自治區醫療器械的創新發展。《特別審查程序》涵蓋制定目的與依據、適用情形與條件、工作機制與原則、申請材料與流程以及職責分工等24條細則。根據《特別審查程序》,申報內蒙古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的須滿足三個條件。《特別審查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是產品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申請人通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中國依法擁有產品核心技術發明專利權,或者依法通過受讓取得在中國發明專利權或其使用權,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申請時間距專利授權公告日不超過5年,或者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的申請已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開,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出具檢索報告,報告載明產品核心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產品獲得國家級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者省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或者市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是申請人已完成產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產品,研究過程真實和受控,研究數據完整和可溯源。三是產品技術上處于國內領先水平或者可替代同類進口產品,且具有顯著的臨床應用價值。
在申請流程方面,申請人可在第二類醫療器械首次注冊申請前,提交《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申請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內蒙古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收到申請后,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于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公示及異議處理時間不計算在內)。
在審查結果有效期方面,《特別審查程序》規定,審查結果告知后5年內,未申報注冊的創新醫療器械,不再按照本程序實施審查。審查結果告知5年后,申請人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請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
《特別審查程序》要求,內蒙古自治區藥監局及相關技術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和《特別審查程序》規定,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導、研審聯動”的原則,在標準不降低、程序不減少的前提下,對創新醫療器械予以優先辦理,并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交流。(常銳博)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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