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出臺合規指引,告誡醫藥企業這些行為涉嫌壟斷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記者王曉冬)9月7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北京市反壟斷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旨在提高經營者對壟斷行為的風險識別、防范及處置能力,保障經營活動的持續健康發展。《指引》可以為行業協會開展行業管理及反壟斷合規工作提供參考,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可以參考指引的相關規定規范自身行為。
《指引》指出,在知識產權領域,經營者之間不得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協議,并通過示范兩個案例的方式,清晰直白地告誡醫藥企業,這兩種行為涉嫌壟斷。
示例一:A、B、C、D四家公司從事某藥物的原料藥和片劑生產,目前國內僅有這四家公司獲得該原料藥生產批文并且實際生產。在某次行業會議上,A、B、C三家公司就原料藥和片劑的生產安排進行交流并達成共識,約定原料藥僅供本公司生產片劑使用,不再外銷,同時集體上調片劑價格。D公司同樣參與了此次會議,但最終未明確表態。會后,在A、B、C三家公司開始執行會議安排時,D公司同時宣布停止對原先合作的片劑生產商提供原料藥,并上調片劑價格。
《指引》指出,該藥品的原料藥市場是一個典型的寡頭壟斷市場。D公司參加了行業會議,參與了A、B、C三家公司就原料藥和片劑生產安排的交流,雖然沒有對最終形成的共識明確表示同意或者反對,但其明確知悉會議內容,且未就這一事實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動報告。會后,D公司停止供貨和漲價的時間與其他三家公司高度一致,其市場行為與壟斷協議的其他當事方具有一致性。因此,D公司即便未明確表態,反壟斷執法機構也可以認定其實施了“其他協同行為”,屬于壟斷協議的事實參與者。
《指引》通過展示另一案例,指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也屬于典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示例二:A公司生產的某原料藥在市場上占比超過90%,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關于該原料藥的全國獨家包銷協議。合同履行一段時期后,A公司便不再向B公司銷售原料藥,也不向國內其他任何客戶銷售該種原料藥。A公司拒絕供貨的主要目的,是想盡快消耗掉市場上的原料藥,然后自己以該原料藥為基礎生產成品藥。B公司以電話、信函等多種方式向A公司提出購買請求,均被拒絕。A公司的行為導致B公司的客戶無法獲得原料藥而無法生產成品藥。
分析:考慮到藥物特性,不同原料藥之間的替代性弱,涉案原料藥一般可界定為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A公司具有較高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高度集中,而原料藥的市場進入存在較高門檻,故一般可以認定A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A公司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向B公司銷售原料藥的行為,直接導致B公司的客戶因原料藥短缺而不得不停止生產成品藥,A公司在成品藥市場上的份額由此進一步擴大。A公司的拒絕交易行為排除、限制了下游成品藥市場的競爭,不僅損害了其他成品藥生產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最終也會導致成品藥價格提高,損害消費者利益。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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