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萬生中藥再次被檢出不合格產品 上海市藥監局發布藥品質量抽檢通告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滿雪 實習記者辛悅然) 4月17日,上海市藥監局發布《關于2023年第2期藥品質量抽檢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顯示,標示為安徽省萬生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生中藥)生產的杜仲(鹽杜仲)(產品批號:220101),分別在上海仁愛醫院有限公司、上海緣杏源中醫門診部有限公司銷售,經上海市徐匯食品藥品檢驗所、上海市青浦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標示為萬生中藥生產的、上海尚德醫院有限公司銷售的杜仲(鹽杜仲)(產品批號:221001),由上海市浦東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性狀不符合規定。
據悉,含量測定是測定原料或制劑中的有效成分的指標之一;性狀是指藥品的物理特征或外觀形狀,性狀不合格可能會影響藥品的質量和功效。
中國健康傳媒集團藥品風險預警平臺顯示,對于上述上海市藥監局公布的不合格產品,安徽省藥監局已于3月6日對其進行了處罰。
依據3月6日發布的皖藥監藥罰〔2023〕3-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徽省藥監局對萬生中藥做出沒收鹽杜仲(批號220101)違法所得31566.40元、沒收鹽杜仲(批號221001)違法所得32510元,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鹽杜仲(批號220101、221001)貨值金額(按十萬元計算)各1倍罰款共20萬元,罰沒款合計264076.40元的行政處罰。
在此之前,萬生中藥曾因生產、銷售劣藥多次受到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1日,皖藥監藥罰〔2022〕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標示萬生中藥生產的穿破石(批號210201)【性狀】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安徽省藥監局對萬生中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497元,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按十萬元計算)1倍罰款10萬元,罰沒款合計101497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17日,皖藥監藥罰〔2022〕3-4號顯示,標示萬生中藥生產的菊花(批號210501,包裝規格:1kg/袋),【檢查】項下“禁用農藥殘留”氟蟲晴,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安徽省藥監局對萬生中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8736元,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按十萬元計算)1倍罰款10萬元,罰沒款合計118736元的行政處罰。
記者撥打公司官方網站顯示的兩個聯系電話。電話接通后,對方均表示電話有誤,并非是萬生中藥。此后記者又撥打萬生中藥公司工商年報顯示的聯系電話,并表明來意,對方表示并不知情,相關情況需聯系另外號碼,但該號碼未有人接聽。此后記者多次撥打有關電話,截至5月4日下午,電話均無人接聽。
據萬生中藥官方網站,該公司以中藥材種植、收購,中藥飲片(含毒性飲片)加工、銷售為主營業務,現有中藥飲片1000余種,被認定為安徽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安徽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安徽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安徽省自主創新品牌企業等。
根據《通告》,本次抽檢不合格產品還涉及上海市光華中西醫結合醫院生產的冰醋酸涂劑、上海衡山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雙氯芬酸鈉緩釋膠囊(Ⅰ)、上海虹橋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金銀花、上海萬仕誠國藥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醋延胡索、上海同濟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制何首烏、上海萬仕誠國藥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獨活等。對抽檢不符合規定批次產品,當地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采取停售、停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并對相關企業依法查處。
(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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