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發展歷程
編者按
人類遺傳資源是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資源,也是疾病轉化醫學研究、精準醫療戰略實施、創新藥械研發的基石。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維護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對于人類遺傳資源的管理逐步加強。2019年6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劃定了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活動的五條紅線: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危害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符合倫理原則,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審查;應當尊重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的隱私,取得其事先知情同意,并保護其合法權益;禁止買賣人類遺傳資源;外國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生物醫藥企業需遵守人類遺傳資源活動的五條紅線,充分優化人類遺傳資源治理結構,以應對我國監管環境的持續變化。
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前世今生
人類遺傳資源是重要的戰略資源,我國是多民族的人口大國,具有獨特的人類遺傳資源優勢。上世紀八十年代前,我國對于人類遺傳資源的保護意識和措施都較薄弱,因此存在較大程度的遺傳資源流失現象。但隨著遺傳學的發展,遺傳資源的重要性也逐步得到重視,我國著名遺傳學家談家楨先生1997年書信給中央,呼吁保護我國的基因資源,從而成功推動了1998年國家人類基因組北方中心和南方中心正式成立,我國也很快于1998年6月10日出臺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由此開啟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的先河。
隨著首部關于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的《暫行辦法》頒布,在近20多年間,我國對于遺傳資源的監管得以快速提高和加強,隨著監管實施經驗的積累,監管流程也在持續進行優化。
管理歷史沿革
1998年6月,《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拉開了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的序幕。次年1月份,即開始受理人類遺傳資源國際合作項目的審批,也包含材料出境審批。
2015年10月,為加強人類遺傳資源管理,保障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科技部對原人類遺傳資源行政許可進行了規范和完善,開始實施新的“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行政許可”。
2017年12月,科技部針對為獲得相關藥品和醫療器械在我國上市許可,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合作臨床試驗的審批流程進行優化。
2019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開啟了中國人類遺傳資源規范化管理的時代。其中規定設立有4個審批(采集、保藏、國際合作研究和材料出境),2個備案(國際合作臨床試驗、信息對外),以及1個申報登記(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制度。
2021年3月和2021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相繼實施,進一步提升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相關法律位階。
圖 1998年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發展路線
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劃定“警戒線”
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而言,從1998年制定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到2019年開始實施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再到2020年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及202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都對人類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了規制。
其中,《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對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給出了明確的規范,從保護公共利益、尊重隱私、尊重倫理、禁止買賣、禁止非法外流等方面畫出了五條“警戒線”。
人類遺傳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對認識生命本質、探索疾病發生發展的原理和機制、研發疾病預防干預策略、促進人口健康具有重要意義。人類遺傳資源是“生命說明書”,需要各界一起努力,共同把人類遺傳資源保護好、利用好。(作者單位:恩遠醫藥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劉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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