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自檢工作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滿雪) 6月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醫療器械注冊自檢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6月20日。
已于6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和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提交的產品檢驗報告,可以是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備案人的自檢報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為規范注冊申請人注冊自檢工作,國家藥監局制定了《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醫療器械注冊自檢工作的基本原則。注冊申請人應當具備自檢能力,按照要求開展檢驗,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并對自檢報告負主體責任。同時,明確了注冊自檢基本原則,規定了自檢報告要求、分包要求、申報資料要求、現場檢查要求等。
對于業界關注的檢驗分包,《征求意見稿》提出,注冊申請人若不具備產品技術要求中部分條款的檢驗能力,可以將相關項目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進行分包檢測。
但需要注意的是,注冊申請人應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對被分包方的資質、檢驗能力符合性等進行評價,同時確保自行檢測樣品、分包樣品一致。也就是說,注冊申請人的自檢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但應對其資質有評價,對自檢報告負主體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現場檢查要求。注冊申請人以自檢報告形式提交注冊申請,開展注冊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時,除按照有關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指南要求辦理外,檢驗記錄、質量控制能力、檢驗人員操作技能、檢驗人員資質要求、設施和環境、檢驗設備等仍是重點關注。
(責任編輯: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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