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藥品生產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要重新發證啦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王澤議)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出通知,部藥品生產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重新發證工作。
通知要求,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且生產(含配制,下同)范圍包含制劑、原料藥、中藥飲片、醫用氣體或其他類別產品,具備相應生產條件,需要繼續從事藥品生產活動者,都需申請重新發證。
擬申請重新發證的企業或醫療機構,需向省局藥品生產監管處或相關檢查分局(以下簡稱監管機構)提出重新發證的審查申請,并按辦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監管機構結合企業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對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結合日常監管實施或組織相關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
省局行政審批處根據資料審查結果及監管機構審查意見,作出是否準予重新發證的決定。符合規定的,收回原證,重新發證;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重新發證,并說明理由。
通知要求,醫療機構配制單位原則上應開展現場檢查。如近兩年接受過藥監部門監督檢查,且未有生產假劣藥品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免于現場檢查。藥品生產企業原藥品GMP證書在有效期內或近兩年通過國內外藥品監管部門GMP符合性檢查的,可免于現場檢查。但是,有以下6種情形之一的,應開展現場檢查:1.在產品種涉及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等高風險藥品的;2.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但其車間或者生產線未取得藥品GMP證書或未進行GMP符合性檢查的;3.原藥品GMP證書已到期,且近三年未接受過藥監部門監督檢查的;4.整廠或部分生產范圍停產6個月及以上的;5.近兩年有生產假劣藥品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6.經風險研判需要開展現場檢查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不予重新發放許可證或生產范圍: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重新發證申請的;實際已不具備《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條件的;經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嚴重缺陷,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重新發證的。
通知強調,對逾期未申請重新發證的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得繼續生產相應品種。未重新發放許可證或相應生產范圍的,如需恢復生產,應按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或新增生產范圍情形辦理。對于藥品出口、注冊申報、搬遷改造等情形,需繼續保留其生產許可證或生產范圍的,應提供情況說明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并在相應生產范圍予以備注。
(責任編輯:張可欣)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