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執業藥師考試指南——《藥事管理法規》(五)
執業藥師的職責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提出的“規范藥品臨床使用,發揮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與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作用”的意見,新修訂的12號文明確執業藥師職責包括藥品質量管理與指導合理用藥兩大方面。
執業藥師應該遵守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以保障和促進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并向當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和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制度。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及藥品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執業藥師是經過國家執業資格認證的藥學技術人員,是保障藥品質量和用藥安全、合理的重要技術力量,其執業行為直接關系到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直接關系到藥品監管政策實施效果。執業藥師是藥品質量的管理者和合理用藥的指導者,是醫療健康團隊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專業成員,執業藥師充分發揮藥學服務作用,能有效減少患者藥源性疾病的發病率,防止醫生大處方和患者濫用藥品的現象,同時也可以控制醫保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因此,執業藥師在指導合理用藥和減少醫療費用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我國藥品安全工作的守護者。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
為了不斷提高執業藥師依法執業能力和業務水平,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接受繼續教育是執業藥師的義務和權利,應按要求完成規定的學分,取得的學分證明是執業藥師延續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實訓培養。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學分,應由繼續教育機構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
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對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和執業藥師執業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執業藥師應當遵守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在崗開展藥品質量管理與提供藥學服務工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執業藥師配備情況及其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執業藥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勵及處分等,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執業單位和執業藥師應當對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掛證”),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掛證”執業藥師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形,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查處;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存在“掛證” 行為的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在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并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不能再次注冊執業。
【摘編自國家執業藥師考試指南——《藥事管理法規》(第七版·2019) 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組織編寫】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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