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健:我國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應與國際知識產權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郭婷 蔣紅瑜) 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曙光醫院主任醫師、教授蔣健建議,我國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應與國際知識產權規則接軌。
蔣健委員表示,1993年1月1日實施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解決我國中藥品種生產低水平重復、企業間無序競爭起到了積極作用。相對西藥而言,中藥在新穎性、創造性上有較大難度,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預加以保護。然而,我國行政保護不等于在國際也能得到有效保護,中藥產品要走向國際化,我國中藥保護品種制度應當逐漸與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相協調,推動中藥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
蔣健委員提出四點建議:
首先,調整保護期限,與知識產權規則相協調。我國中藥品種的保護期限超出了專利的保護期限,這不僅可能使相關企業偏重于中藥品種保護而不是中藥專利保護、導致創新熱情不高,而且與世界衛生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藥品政策不協調。因此,建議調整中藥品種保護的期限,一級保護品種調整為20年和10年,二級保護品種可仍定為7年。此外還應進一步細化被列為一級保護品種實施何種保護期限的界定標準。
其次,調整保護期延期期限,完善申請延期保護的條件。建議明確保護期延期的申請次數。例如,一級保護品種可申請延期兩次、每次延期不得超過上一次的保護期限;二級保護品種只能申請延期1次。建議完善申請延期保護的條件細則,突出臨床療效及中藥質量控制水平,從嚴把控,以促進企業創新、杜絕無技術含量的簡單改進。
第三,建立中藥品種保護與中藥專利保護之間的協調機構。《條例》與《專利法》還有諸多不統一不協調之處,建議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行政保護與專利保護的協調機制,給出行政法規與專利法相適應的建議,處理沖突情況。例如,審批中藥品種保護時,將專利檢索列為申報資料內容之一;審查專利時,應把中藥品種的生產情況等作為新穎性審查的內容,盡量減少行政法規與專利法的沖突,避免重復保護。
最后,進一步完善促進中藥保護品種改進提高示范工作。建議改進提高示范工作,著眼于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指導企業對有顯著創新成果的示范性中藥品種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擇優選取示范性企業,指導企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及創新體系,真正起到行業示范作用。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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