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通訊員 楊成松) 2月18日,安徽省藥品監管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全省全面加強藥品零售企業監管,有效防控風險,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通知》明確,全省藥品零售企業禁止銷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疫苗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經營的藥品。對限量銷售的品種,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要求。藥品零售企業須按核準的經營范圍和方式憑處方銷售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郁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制劑、列入處方藥目錄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品種。
《通知》指出,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區陳列,并貼有專有標識。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不得以搭售、買贈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媒體或門店內外違規發布處方藥廣告。
安徽將加強對高風險藥品的管理。對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銷售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等高風險藥品的,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要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證藥品質量,并確保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通知》強調,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必須在崗,并嚴格按照業務規范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配、銷售;執業藥師不在崗,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其他允許銷售的處方藥,應當索取處方,憑處方銷售。處方和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應當保存2年備查。
顧客不能提供處方的,可以在執業藥師或“經確認的從業藥師”的指導下,憑購藥者病歷上的醫囑登記銷售,并認真填寫全省統一的“處方藥銷售登記表”,完善銷售處方藥的具體品種名稱、批號、數量、時間等信息。
通知要求,全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將該通知精神及時傳達到轄區每一家藥品零售企業,并督促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各地要結合GSP認證跟蹤檢查、專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進一步加強監管。對在檢查中發現執業藥師不在崗履職或零售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按從重情節進行嚴肅查處。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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