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時限縮短至10個工作日
12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第4號總局令——《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修改〈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決定對《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等三部規章作出修改。修改后的規章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條款有以下改動:一是簡化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申請材料。申請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應當提交《藥品廣告審查表》《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電子版,并附與發布內容相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相關證明文件不再需要提交復印件。二是縮短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時限。對異地發布藥品廣告的備案申請,審查機關應當制作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備案條件和所需材料,申請人承諾符合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予以備案;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到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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