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到人】梳理現行規定 明晰適用情形——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中行政拘留的適用(上)
現行規定
■目前,食品安全處罰中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主要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條,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等。
■此外,2017年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2017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在“五、嚴格生產經營過程監管”中明確要求“通過徹查隱患、抽檢‘亮項’、處罰到人、公開信息,曝光所有違法違規企業,倒逼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在“八、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中明確要求“所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均應追究到人,并向社會公開被處罰人的信息”。上述條款為落實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處罰到人”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同時,《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食藥監法〔2018〕12號)就嚴格執行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細致的規定。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自然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等處罰措施不足以懲戒的情形。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拘留措施,但是目前很少有適用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案件。筆者現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中行政拘留的適用問題進行分析。
1、情節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部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此類情形主要包括6種具體違法行為: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二是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三是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四是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五是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六是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以上情形尚不構成犯罪,但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據此,對部分情節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就行為種類而言,僅限于法律明確規定的六種違法行為;二是就行為定性而言,必須是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三是就違法程度而言,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食品安全監管職務的行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據此,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食品安全監管職務的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客觀上具有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二是阻礙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即阻礙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行為;三是具有阻礙的違法故意;四是達到情節嚴重、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3、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據此,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客觀上具有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為;二是主觀上具有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故意;三是達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作者單位: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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