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主體地位 厘清法律責任——各方熱議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
中國醫藥報記者 楊柳 報道 經過近兩年的試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終于出現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但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潛在風險仍需明晰,持有人的法律責任仍待厘清。日前,在中國藥科大學國家藥物政策與醫藥產業經濟研究中心和北京中衛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聯合舉辦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風險管理高峰論壇”上,與會專家學者圍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現狀、持有人的法律責任、風險管理等內容展開充分討論。
強化持有人主體責任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 MAH)制度是藥品注冊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歐洲、美國、日本等制藥發達國家和地區在藥品監管領域的通行做法。該制度采用藥品上市許可和生產許可分離的管理模式,允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證明文件的持有者,即藥品生產企業、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自行生產藥品,或者委托其他生產企業生產藥品?!八幤飞鲜性S可持有人制度在國內經歷了從模糊到清晰、從不被認可到逐漸被認可的過程?!眹沂称匪幤繁O管總局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副司長楊勝表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改變了過去單一型的藥品生產企業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狀態,賦予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更多的靈活機制:一方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委托生產、委托銷售;另一方面,也強調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主體責任?!斑@將有利于藥品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積極創制新藥;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促進專業分工,提高產業集中度,避免重復投資與建設?!?/p>
201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在十個試點?。ㄊ校╅_展試點工作。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提出要推動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并允許藥品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申請上市許可。同時提出,要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律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對藥品研發、臨床試驗、生產制造、銷售配送和不良反應報告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楊勝表示,如今試點工作已初顯成效,不僅行政區域、主體類型和試點藥品范圍實現了全覆蓋,還有82個品種獲準上市,88個品種獲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研發機構也成為申報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霸谠圏c過程中,我們不斷地起草一些制度,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主體責任進行了進一步落實,從全生命周期管理與全鏈條質量管理方面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主體責任進行了強化。同時,試點制度還使得藥品監管機制得到了進一步完善;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抓手,監管部門的監管效能也得到了進一步提升,跨省監管聯動機制逐漸得到完善。”
雖然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著試點品種周期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責任落實不夠完善、試點區域醫藥產業發展不平衡等問題。楊勝表示,下一步,國家食藥監總局還將進一步加快創新藥的審評審批工作,跟蹤試點品種和企業的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同時,還將持續研究完善配套規章制度,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相關責任,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資質條件,調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
法律責任待明晰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建立了一種全新的責任體系,藥品監管圍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展開,需要轉變以往監管對象分散化的監管模式;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作為生產者,也是全生命周期的責任主體,依據《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承擔產品責任?!鄙蜿査幙拼髮W國際食品藥品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教授楊悅表達了自己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觀點。
楊悅表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最為關鍵的是找到了責任的核心主體,其擁有三方面的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其中行政責任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禁止生產假劣藥品。關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楊悅指出,這其中主要涉及懲罰性賠償和追償的順序問題,具體到追償這一部分,相關法律已經給出了清晰界定。關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刑事責任,目前的立法思路也相對清晰,比如已經明確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不能生產假劣藥或者進行數據造假?!澳壳按嬖谝粋€非常關鍵的跨越式問題,即原來所有法律條文的規定是針對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缺少針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部分,即當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不是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時,如何落實這些法律責任值得商榷。”
楊悅舉例,當《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中用生產者、消費者來界定責任主體時,如何界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誰非常關鍵。現在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方案中已經明確提出,要求試點品種、藥品說明書、包裝標簽中標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信息和生產企業的信息,這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無論是不是生產企業,只要被標簽注明,就視同生產者?!睏類偙硎?,這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非常關鍵的基礎。
藥物警戒需完善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中明確指出禁止生產假劣藥品,但對于中國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急需設定警示性缺陷的相關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對于藥物警戒等制度相關責任也未進行清晰界定。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強調從全生命周期管理方面強化持有人的主體責任,藥物警戒作為其中一環,也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很重要的職責之一。“目前我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面臨著地區發展不均衡、專業技術水平有待提高、企業主體責任需強化等問題。”國家食藥監總局藥品評價中心基本藥物部部長田春華指出。
田春華表示,目前來講,國家食藥監總局藥品評價中心的工作已由不良反應監測全面地過渡到藥物警戒工作上來。在工作形式上,歷史上一直是以被動監測為主,未來將會在被動監測的基礎上增加主動監測的方式,最后實現主動、被動監測并行。除了不良反應監測、藥物警戒以外,國家食藥監總局的相關監測工作還會擴展到上市后的評價。“我們不僅關注不良反應,還關注質量問題、藥品無效及用藥差錯等問題,這些問題全都會被納入監管視野?!?/p>
2017年12月28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了《關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直接報告不良反應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告提出的八項要求中,有五項是針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包括持有人須報告獲知的所有不良反應/事件、應及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加強不良反應監測數據的分析評價、主動采取有效的風控措施、承擔藥物警戒主體責任。同時,從2017年開始,我國在藥物警戒方面還實現了與國際接軌。2017年6月,國家食藥監總局正式成為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正式成員。
“在未來我國的不良反應監測工作中,對風險的管理將漸趨成熟,將持續反復通過系統性的方法對風險進行識別、分析和控制等;在信息交流方面也會日趨公開透明,不僅要實現監管機構共享信息,同時也會公開藥品不良反應信息,促進企業及時發現風險,為醫務人員、患者的合理用藥提供參考?!碧锎喝A表示。
(責任編輯:郭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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