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執行難需用好“免責條款”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后,一些基層執法人員都在討論“執行難”的問題:一是大部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起點由過去的2000元提升到5萬元,較嚴重的起點則為10萬元,對于從事食品流通和小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來說,根本無法承受如此高額度的處罰;二是中小經營者難以承受重罰,必然會抵觸甚至對抗行政執法,造成食品案件的執行難、結案難等問題。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為了避免案件的執行難、結案難,也為了避免被追責,執法人員將不會主動去碰中小經營者,致使中小經營者游離于監管之外。如此,不僅偏離了新法的立法目的和初衷,也使新法有被架空的危險。新法實施后,各地食品案件查處數量明顯下降即是明證。如何破解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執行難”,無疑是擺在廣大基層執法人員面前的一道難題。對此,筆者認為,用好新法“免責條款”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有效法寶之一。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條屬于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亮點之一,也就是執法人員所說的“免責條款”。此條主要指出食品經營者免責的三個基本條件,即進貨查驗、索證(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和留存供貨商的真實有效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程控制”就是實現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通過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障問題食品可以追根溯源。如果“溯源”到合法的生產企業,則可以幫助企業查找問題,整改提高,使其生產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如果“溯源”到非法的食品生產者,則可以通過“重典”懲處,直至予以取締,以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市場秩序。
通過普及培訓“免責條款”,讓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其好處有三:第一,食品經營者因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被處罰時,如果其履行了“免責條款”規定的相關義務,那么監管部門要依法免于處罰,這樣不僅可以有效激勵食品經營者做好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食品安全溯源工作,而且給案件的執行和辦結提供了便利條件。第二,如果食品經營者都能按照“免責條款”的要求對購進的食品進行進貨查驗、索取合格證明和供貨方的聯系方式等,那么其購進“三無”食品、假冒偽劣食品等問題食品的幾率會越來越小,問題食品的生存空間肯定會被逐步壓縮,群眾的“舌尖安全”水平自然水漲船高。第三,如果開展培訓教育之后,個別食品經營者仍不履行“免責條款”規定的相關義務,那么出了問題監管部門要進行處罰,其當事人除了接受處罰便也無話可說。反過來,嚴懲重處不法經營者,也能對其他經營者起到警示和震懾的作用,倒逼食品經營者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從而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筆者以為,采取全面培訓“免責條款”的方式,先禮后兵,乃剛柔相濟、恩威并施之舉,能夠比較好地實現“重典治亂”的預期目標,對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貫徹落實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單位:河北省香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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