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規范臺灣藥師在自貿試驗區執業
本報訊 近日,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了《臺灣藥師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執業的管理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我國臺灣地區藥師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執業管理的注冊、繼續教育、管理等事項。
《規定》指出,臺灣藥師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執業,須通過大陸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后(臺灣藥師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執業期間,應按大陸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向自貿區所在設區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注冊,并取得《福建自貿試驗區臺灣藥師注冊證》,未經注冊者,不得執業。注冊證有效期為3年,3年后臺灣藥師須申請再次注冊。臺灣藥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向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臺灣藥師無正當理由不在執業單位執業超過半年以上者,由臺灣藥師本人或其所在執業單位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手續。負責受理臺灣藥師執業注冊申請的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給《福建自貿試驗區臺灣藥師注冊證》。
《規定》還要求,注冊機構在審核臺灣藥師注冊申請時應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于核發或者注銷注冊證后10日內向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自貿試驗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臺灣藥師在崗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騙取、轉讓、借用、偽造臺灣《藥師證書》、《福建自貿試驗區臺灣藥師注冊證》或《繼續教育學分證明》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發證機構應收回證書,并給予注銷注冊?! 。ü淞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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