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抽驗問題精解(十二)
問:什么情況下要填寫檢驗(檢測、檢疫、鑒定) 告知書?
答:對查封、扣押物品需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的,應當填寫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
根據《行政強制法》“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的規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作出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后應當及時填寫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的,應當填寫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的期間。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
問:實施查封、扣押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什么?答:1.《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藥品需要檢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2.《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3.《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問:被抽樣單位一般應出具或提供的相關文件及資料都有哪些?
答: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被抽樣單位應當協助抽樣人員進行抽樣,并根據抽驗工作的需要出具或提供以下相關文件或 資料。
1.《藥品生產許可證》、被抽取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質量標準、批生產記錄、藥品出廠檢驗報告書、批生產量、庫存量、銷售量和銷售記錄,以及主要原輔料的有關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2.《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被抽取制劑的批準證明文件、質量標準、批配制記錄、制劑檢驗報告書、批配制量、庫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輔料的有關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3.《藥品經營許可證》、被抽取藥品的進貨憑證、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進貨量、庫存量、銷售量和銷售記錄等相關資料;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抽取藥品的進貨憑證、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進貨量、庫存量和使用量等相關資料;
5.藥材經營企業或經銷商被抽取的藥材的來源或者產地憑證、進貨量、庫存量、銷售量和銷售記錄等相關資料;
6.其他被認為需要提供的資料。
提供復印件的,應當與原件核對,確認無誤后,由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樣單位公章。被抽樣對象為個人的,由該個人簽字、蓋章。抽樣人員應當對被抽樣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料保密。
問:抽樣人員如何處理無正當理由的拒絕抽驗?
答:《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藥品抽樣必須由兩名以上藥品監督檢查人員實施,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抽樣;被抽檢方應當提供抽檢樣品,不得拒絕。藥品被抽檢單位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抽查檢驗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被抽檢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宣布停止該單位拒絕抽檢的藥品上市銷售和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現場監督檢查抽樣人員必須收集足夠證據;二是上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按程序處理。
?。ㄕ幾浴端幤烦闃訖z驗問題精解》 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 張弛 楊霞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