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必學|關于處方的考點,全都在這里了!
處方概述: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處方性質
處方具有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
處方分類
處方按其性質分為三種,即法定處方、醫師處方和協定處方。
1.法定處方:《藥典》、藥監局頒布標準收載的處方,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2.醫師處方:是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日常常見)
3.協定處方:關鍵點-每個醫院的協定處方僅限于在本單位使用,不得在其他任何醫院之間互相交流使用。
處方格式
處方格式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機構名稱,費別(支付與報銷類別),患者情況,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基本是處方抬頭部分+臨床診斷)
2.正文: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與藥品相關部分)
3.后記:有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所有簽字、藥品金額)
處方顏色
1.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2.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3.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5.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四查十對
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
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
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
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處方常見外文縮寫
qd:每日一次
bid:每日兩次
tid:每日三次
qid:每日四次
q2d:每兩日一次
qod:隔日一次
qh:每小時一次
q6h:每6小時一次
qm:每晨
qn:每晚
hs:睡時
ac:飯前
pc:飯后
am:上午
pm:下午
prn:必要時(可重復數次,長期醫囑)
sos:急需的(限用一次,短期醫囑)
Cito!:急!急速的!
stat!st!:立即
lent!:慢慢的!
po:口服
id:皮內注射
ih:皮下注射
im:肌內注射
iv:靜脈注射
ivgtt;ivdrip:靜脈滴注
Rp:取
Sig;S:標記(用法)
Tab:片劑
Inj:注射劑
Amp:安瓿劑
Caps:膠囊劑
Pil:丸劑
Sol:溶液劑
Syr:糖漿劑
Mist:合劑
Tinct:酊劑
Inhal:吸入劑
Ung:軟膏劑
Ocul:眼膏劑
Gtt:滴眼劑
Aur:滴耳劑
Nar:滴鼻劑
aa-:各
Co:復方的
ad:加至
qs:適量
U:單位
IU:國際單位
處方書寫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 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 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處方管理辦法
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藥品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
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藥品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一般患者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
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