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藥品以集中采購中選價支付
國家醫保局昨天公布《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按照要求,對于集中采購中選藥品,要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原則上以集中采購中選價作為該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為中選價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價格下調不低于30%為支付標準,并在2020年或2021年調整到以中選藥品價格為支付標準。
據了解,今年1月,國家公布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從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對應的通用名藥品中遴選試點品種,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減輕患者藥費負擔。此次招采,25個產品中選,降價幅度在52%,最大降幅在90%多。25個中標品種在治療領域上涉及心腦血管、癌癥、精神類疾病、鎮痛麻醉以及哮喘腹瀉等常見病。
此次發布的《意見》要求,要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試點地區醫保部門根據集中采購中選藥品的采購價格、各醫療機構與企業約定的采購品種及采購數量測算帶量采購藥費金額。在醫保基金預算中明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藥品專項采購預算。醫保經辦機構在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前,按照不低于專項采購預算的30%提前預付醫療機構,并要求醫療機構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鼓勵醫保經辦或采購機構與企業直接結算或預付藥款。
各試點地區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的協同,并統一試點地區內統籌基金支付的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同一藥品的支付標準。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原則上以集中采購中選價作為該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患者和醫保按比例分擔。對部分價格與中選藥品價格差異較大的藥品,試點地區可按照“循序漸進、分類指導”的原則,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2至3年內調整到位。
原則上按如下規則調整:
(一)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為中選價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價格下調不低于30%為支付標準,并在2020年或2021年調整到以中選藥品價格為支付標準。鼓勵非中選企業主動降價,向支付標準趨同。各試點城市也可在綜合考慮本地實際的基礎上探索通過調整個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導患者使用中選品種。
(二)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在中選價格和中選價格2倍以內(含2倍)的,原則上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
(三)低于中選價格的,以實際價格為支付標準。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不設置過渡期,2019年支付標準不高于中選藥品價格。(記者代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