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需要構建多元規制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伴隨科學技術和全球化的發展,日益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促使食品安全問題演變為一個社會問題。保障食品安全供給是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福利,促進社會穩定發展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事關公眾健康,事關食品產業發展,事關社會穩定和諧,事關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實現食品安全的有效規制,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和學界共同關注。
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的邏輯起點。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深層次原因是食品安全規制權力生態的結構性失衡。表現為:以食品生產經營者為代表的經濟性權力主體缺乏自律,以政府規制機構為代表的行政性規制主體缺乏約束、監督和制衡,以社會組織和公眾為代表的社會性規制主體還不完善,食品安全規制主體的權力結構不均衡,缺乏良性互動的機制和協同規制的動力。應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合理配置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消費者、媒體之間的權力(利)、責任(義務),以制度推動各主體的權力(利)、責任和義務的結構性均衡,實現有權有責,權責相當,突出強化社會性權利監督行政性權力和經濟性權力,實現社會總體性權力的結構均衡。
多元規制是我國食品安全規制模式的必然選擇。由于食品安全涉及生產、加工、倉儲、流通、消費等多個環節,涉及市場監管部門、農業部門、衛生部門等多個部門,多元規制是必然選擇。關鍵要構建一種主體多元、力量互動、機制協調、權力均衡、制度系統與文化和諧的多元規制模式,保證規制模式中主體的功能互補和無縫對接。從行政規制內部看,自2018年3月,組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以來,從原來的工商、質監、食藥監、農業部門、衛生部等“九龍治水”,到現在衛生部門主要負責標準的完善,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的生產、加工和餐飲環節監管,另外,還有一些規制職權在商務部門、檢驗檢疫和海關,當前我國依然實施食品安全多部門綜合規制。從行政規制外部看,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化和社會領域改革的推進,我國食品安全規制面臨的新的形勢和任務,除了在強化政府規制的主導性責任外,更需要探索以企業主體自律為核心的經濟性規制模式,以社會組織行業規制為重點的社會性規制模式。所以,基于我國的國情和體制的特點,我國食品安全規制模式必然走向多主體、多中心的多元規制模式。
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和動力。傳統的食品安全規制注重政府的行政規制,強調事后的懲罰和制裁,但隨著社會轉型的加速和市場經濟的深化,應更加重視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更多運用市場手段和社會力量推進食品安全的規制。經濟性規制通過市場價格、信譽、信用、產權、信息和消費者購買指數等經濟手段對食品市場的生產者、經營者、行會組織等利益相關者進行規制,具有動力強、效果持久、成本低的特點。社會性規制通過行業自律、規范引導和社會監督促進食品安全規制,搭建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消費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平臺,提高食品安全規制政策的科學性、中立性和權威性,促進多元規制主體的互動。當前,應正確處理好政府、市場、社會三者關系,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前提下,培育社會力量,放權市場主體,保障食品安全的社會性規制和經濟性規制。
完善對監管者的規制。由于我國歷史傳統和制度慣性,政府具有很強的主導性和權威性,容易出現權力異化和權力尋租,尤其是在食品安全規制領域。政府規制機構受規制成本、監管責任、治理績效的多重影響,存在“不作為、亂作為、規制俘獲”等現象。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應強化參與性監督、過程性監督和責任性監督,完善對監管者規制的制度體系。宏觀方面加強人大和政協的參與性監督,中觀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過程性監督,微觀上保障消費者、媒體、社會組織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落實問責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監管者的責任機制。
強化食品安全規制的頂層設計和系統建構。隨著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立法取得很大的進展,但有些領域還存在沖突、缺失、空白、滯后等問題,要以《食品安全法》為基礎,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為食品安全規制的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提供健全的法制保障。建構我國食品安全規制的準入制度、標準制度、風險評估制度、信譽制度、自律制度和問責制度等制度體系,提升法律制度設計的系統性、協調性和整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