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規制惡意索賠行為明確代購人責任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郭婷)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解釋》自8月22日起施行。
根據《解釋》,購買者明知所購買藥品是假藥、劣藥,購買后請求經營者返還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經營者請求購買者返還藥品,應當對藥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解釋》規定了不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規則。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行為構成欺詐,購買者選擇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款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最高法同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解釋》規定購買者有權選擇“退一賠三”或者“退一賠十”,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還規定購買者如果錯誤起訴“退一賠十”,訴訟中有權依法變更為要求“退一賠三”。因變更后的主張未超出原訴訟請求范圍,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購買者必須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方式變更主張,避免增加維權成本、造成程序空轉。
對于各界關注的“知假買假”問題,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謝勇表示,“知假買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藥品領域是指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普通消費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藥品,數量通常不大,原則上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行為,避免因規范“知假買假”而增加普通消費者維權成本。
《解釋》規定,購買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藥品是假藥、劣藥,依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購買者依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抗辯不應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存在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生產、銷售少量藥品行為,且未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根據民間傳統配方制售藥品,數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傷害后果;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進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藥品行為三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應予支持。
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同時,《解釋》還對惡意索賠、違法索賠等行為進行了規制。對于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勒索賠償金或者依據惡意制造的假象起訴請求支付賠償金等違法索賠行為,《解釋》規定,上述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敲詐勒索或者虛假訴訟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隨著互聯網經濟發展,代購已經成為消費者重要的購物方式。對于代購人責任,《解釋》對不同性質的代購行為規定了不同責任。受托人明知購買者委托購買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購買者依照食品安全法或者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請求受托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購為業的除外。以代購為業的受托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向購買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后向生產者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而代購,向購買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向生產者追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據悉,針對實踐中爭議的代購人責任、“知假買假”索賠等問題,最高法于2023年啟動《解釋》立項工作。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論證、修改,形成送審稿,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后通過。
(責任編輯: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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