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發布施行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蔣紅瑜) 7月30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通知,印發《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并明確有關事宜。《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5年印發的《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同時廢止。
通知表示,《指導原則》適用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許可(含變更和延續)現場核查,或者經營備案后的現場檢查,以及其他各類監督檢查。檢查過程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以根據其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品種等特點,確定合理缺項項目,并書面說明理由,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組予以確認。
《指導原則》列出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改進,職責與制度,人員與培訓,設施與設備,采購、收貨與驗收,入庫、貯存與檢查,銷售、出庫與運輸,售后服務等8個方面的檢查內容及檢查要點,并標識關鍵項目。
通知指出,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許可(含變更和延續)現場核查中,企業適用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能夠當場整改完成的,檢查結果為“通過檢查”;關鍵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10%且一般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20%的,檢查結果為“限期整改”;關鍵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10%或者一般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20%的,檢查結果為“未通過檢查”。通知還對檢查結果為“限期整改”“未通過檢查”的相關處理措施進行了說明。
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和經營備案后的現場檢查中,企業適用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能夠當場整改完成的,檢查結果為“通過檢查”。有項目不符合要求的且不能當場整改完成的,檢查結果為“限期整改”。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置。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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