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后已有69家次醫藥企業被評級處置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落楠) 日前,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就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工作相關問題進行公開答復。公開信息顯示,自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后,截至2021年9月中旬,已有69家次企業被評級處置。
國家醫保局2020年9月公開《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以省為單位、以醫藥集中采購機構為主體,全面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截至2021年1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部制定了落實信用評價制度的具體政策,公示了失信事項目錄清單、信用評價操作規范和裁量基準。此次,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公開表示,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后,各級集采機構對于失信企業及時給予評級處置。
據介紹,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業因“回扣”金額高或失信影響大被相關省份定為“嚴重”失信,相關醫藥產品被當地中止掛網采購;有14家企業存在給予“回扣”等失信行為,按規則被定為“中等”失信,相關醫藥產品被“亮黃燈”,在醫療機構下單采購時,平臺會給予風險警示;有50家企業失信情節較為輕微,被定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誡。被評級后,絕大多數失信企業能夠正視并積極糾正自身存在的問題,主動采取降價等措施來修復信用。
信用評價制度的設計給失信企業提供了修復信用的機會,從實踐看,多數企業采取了降低產品價格等方式來修復信用。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為企業明確注意事項,提醒企業避免失信評級累計,用好信用修復規則。
該中心強調,企業對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夠重視。這種懲戒有延續性和累加性,如果沒有及時糾正,后續新形成的負面影響會導致評級結果累加乃至升級,譬如5次“一般”失信將累進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將累進成“嚴重”失信。
該中心表示,要用好信用修復規則。例如,對于“回扣”行為,企業可用的修復措施既有退回不當收益,也有降價剔除價格虛高空間。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當收益,對于后期高價行為沒有修復,而降價是糾正虛高價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復的問題上,退款不能代替降價。
信用評價制度中規定,失信企業在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30日內,應向案件發生地的省級醫藥集中采購機構提供書面報告。如未報告,將給予一次“一般”失信評級。該中心特別提醒有關企業,要及時報告相關情況,避免失信評級累計。
此外,該中心介紹了下一步將推進的工作,包括:定期通報失信行為的案源線索,督促指導各地用好用細用實,同時研究探索多部門信息共享途徑,提升信息多元互動效果;定期在國家醫保局官網“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專欄公布“嚴重”和“特別嚴重”失信的企業,強化社會監督,加大警示力度;及時總結各地實踐經驗,適時修訂失信事項目錄清單、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和裁量基準。
(責任編輯: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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