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網絡銷售火爆 在線監管亟待加強
近年來,我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同比增速有所放緩,但化妝品零售總額同比增速在限額以上可選消費品類中仍遙遙領先,化妝品零售的在線滲透程度也在持續攀升。
隨著2018年線上渠道超過商超、日化專營店等成為日用化妝品銷售第一大渠道,網絡銷售已成為我國化妝品銷售的主要渠道。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明確了網絡銷售化妝品的責任主體,使得這一市場的規范化管理程度進一步提升,但相應配套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完善還需要一定時間。必須認識到,由于當前化妝品網絡銷售平臺復雜多元,通過網絡渠道售賣的化妝品質量良莠不齊,且化妝品的網絡侵權行為也具備一定的隱蔽性,因此,化妝品網絡銷售監管工作仍然面臨著大量現實難點。在《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的背景下進一步認識這些監管難點,有助于我們厘清風險,正視問題,并據此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網售規模大 渠道多元化
近年來,化妝品銷售規模持續擴大。化妝品作為一種表征生活品質的日用品,其發展程度往往同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呈正相關。根據Euromonitor的數據,2018年中國化妝品市場規模達4104.79億元,位列世界第二,同比增長12.29%,增速為近五年來最高,預計到2021年將突破5000億元大關,增速顯著高于美國、日本、巴西、德國等其他化妝品消費大國。全球占比方面,近年來我國化妝品銷售占比從2013年的10.51%上升到13.09%,預計到2021年將會提升至14.65%。特別是2020年1-8月中國化妝品零售總額同比增長3.2%,表明即便是在遭遇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情況下,我國化妝品零售仍然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
線上渠道已成為化妝品銷售的主要渠道。CNNIC第47次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7.82億,較2020年3月增長7215萬,占網民總體的79.1%。隨著網購用戶規模的持續攀升,我國化妝品零售的線上滲透率也逐年提升。艾瑞咨詢的調查數據顯示,在包含微信群等社交渠道的模式下,2020年中國社交電商行業交易規模高達29540億元,其中化妝品品種類別之一的護膚品2020年網絡零售額占比已達84.2%。
我國化妝品網絡銷售的主要渠道可以分為以下四類:傳統電商平臺、社交電商、直播電商和其他渠道。傳統電商平臺渠道是當前我國化妝品網絡銷售的主要渠道;社交電商渠道,如微博是護膚品類相關信息的主要傳播平臺,占比高達90.2%,除微博外,微信群和朋友圈也是化妝品銷售的重要渠道;隨著“網紅經濟”的崛起,直播電商渠道成為了網絡售賣化妝品的重要新興渠道,例如,2018年雙十一期間,直播網紅明星李佳琦與馬云PK直播賣口紅,僅5分鐘就賣掉了15000支口紅,創造了網絡渠道銷售化妝品的速度奇跡;除了以上渠道之外,隨著網絡營銷方式的興起與持續迭代,各種熱門APP內置化妝品廣告和完全私人社交化的國外著名化妝品品牌海淘及個人代購等渠道也始終在網絡銷售渠道中占據一席之地。
渠道多元品類雜 常規監管難度大
一方面,網購化妝品渠道多元、品類繁多、成分復雜、監管難度大。網購平臺通常只把化妝品粗分為香水、彩妝、護膚品類等若干類別,但根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化妝品按功效分為26類及新功效化妝品,應關注不同類別化妝品對應的不同安全性指標。通常而言,網絡銷售平臺基本不具備對相關化妝品的安全性進行監督評估的能力,客觀上為化妝品的網絡監管設置了障礙,監管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網購化妝品比其他渠道存在著更大比例的不良反應風險和非法添加風險。有醫學文獻統計顯示,來自蘇州市醫療機構報告的254例化妝品不良反應報告中,來源于網絡渠道的為104例,占比高達40.94%。由于化妝品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有的功能性“化妝品”非法添加了組方中未標明的激素、穩定劑、防腐劑等其他成分來提高產品的“療效”,引入新的安全風險因素。
此外,相對于線下的銷售渠道而言,化妝品銷售方面的網絡侵權行為呈現出了較強的隱蔽性特征。往往因銷售主體不明確,導致出現問題時難以追責,不良商家尤其是個人商家,當化妝品出現明顯質量問題時馬上網絡關店,而在另一個電商平臺,換個注冊身份便再次販假售劣,這也是仿冒知名品牌化妝品網銷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網絡銷售渠道較為私密,許多成分不明、功效不清的三無“化妝品”,打著“綠色環保”“純手工制作”的旗號在監管視線外流入了消費者手中。
強監管體系 建政企平臺
筆者建議,從以下三方面加強對網絡銷售化妝品的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首先,要構建全方位、常態化的網絡化妝品銷售渠道監管體系。盡管近期實施的法規和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了化妝品監管體系,但如前所述,此類監管主要是針對持證生產廠家和規模化電商平臺發揮作用,面對紛繁復雜的新興網絡銷售渠道仍顯乏力。許多監管措施在消費者維權過程中才能被觸發,由此可見,目前我國關于化妝品的網絡監管主要還是一種被動型的監管。為了改變這一局面,應當構建綜合性、立體化的網絡化妝品銷售渠道監管體系,將各種網絡銷售渠道均納入監管范圍,不定期地對各種傳統電商、社交電商、直播電商以及其他渠道電商平臺所售賣的化妝品展開全方位、常態化、實時在線的監督查驗。
其次,應構建網絡化妝品銷售渠道分類分級資質認定制度。目前化妝品網絡銷售渠道繁多且良莠不齊,客觀上使得消費者難以識別和挑選正規的銷售渠道。針對這一網絡亂象,筆者認為,應當盡快展開市場調研,推進相關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訂,構建網絡化妝品銷售渠道的分類分級資質認定和報備制度。根據目前的化妝品網絡銷售情況,應當將資質進行個體資質和平臺資質的劃分。以直播平臺為例,只要相關平臺有主播涉及化妝品銷售的業務且達到一定的銷售金額或數量,便需要平臺定期向相應級別的化妝品監管機構或部門進行報備;直播平臺本身需要申請平臺售賣化妝品資質,確保平臺能按照相應管理規定進行監管;同樣,個體主播需要向直播平臺申請相應的化妝品銷售資質,達到一定銷售化妝品金額或數量后應直接向相應監管機構或部門進行報備。
再次,應構建政企之間的聯動聯檢合作機制。由于化妝品種類繁多、成分復雜,致使網絡銷售平臺難以對其所售賣的化妝品質量進行有效監控。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當鼓勵網絡銷售平臺構建政企之間的聯動聯檢合作機制,加強化妝品監管部門與互聯網銷售平臺之間的信息交流與數據共享。特別是應當積極運用當前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興信息技術手段來實施有效監管。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應當給予政策支持,扶持更多的市場化第三方檢測機構進入化妝品安全性指標檢測領域,以解決檢驗能力不足等問題。如此循序漸進,方可在時機成熟時,要求網絡銷售平臺自身承擔一定的化妝品質量監管職責,定期開展平臺內化妝品的自查自檢工作,以便同各級化妝品監管機構或平臺所展開的檢查工作形成互助互補格局。
前景很光明 征途仍漫漫
2021年1月1日,《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正式實施;1月12日,《條例》的首部配套部門規章《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發布;3月至4月,國家藥監局正式發布《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等相關管理辦法;此外,被寄予厚望的打通化妝品生產與流通監管特別是化妝品網絡銷售監督“任督二脈”的《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頒布已經進入倒計時。同時有地方藥監局也與相應互聯網企業開展了共建化妝品監管平臺,例如浙江省藥監局與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建立的“線上凈網線下清源”項目,就是對該類監管機構與相關企業進行監管平臺建設的有益嘗試。
但我們在化妝品網絡銷售的監管征途仍然“在路上”,多數相關法條和管理辦法,焦點集中于前端的化妝品研發生產環節,而對網絡銷售等流通環節操作性較差;多關注于事后處罰環節,而非預防機制環節,特別是對諸多復雜而隱蔽的網絡銷售亂象監管而言仍顯乏力。據此,我們需要化被動為主動,積極運用新興信息技術手段來干預網絡化妝品銷售過程,構建全方位、常態化的監督查驗機制,努力開展電商資質評級和政企合作,以保護社會的公共衛生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作者單位:云南省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
(責任編輯:譙英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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