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發布實施
中國食品藥品網 記者 陳燕飛 報道 2018年12月28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工作,保證進口藥品醫療器械質量。
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管司司長袁林表示,《規定》發布實施,意味著進一步將進口藥品研發和生產環節同步納入監管視野,"不管是國產藥品還是進口藥品,在中國都需要遵循中國的法律法規,這意味著國內外藥品企業被劃定了同一監管標準。"
將風險防控關口前移
2018年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要求,要加快創新藥進口上市。將臨床試驗申請由批準制改為到期默認制,對進口化學藥改為憑企業檢驗結果通關,不再逐批強制檢驗。同時要求強化質量監管,加強進口藥品境外生產現場檢查,嚴打制假售假。
袁林告訴記者,為了深入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2018年4月24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進口化學藥品通關檢驗有關事項的公告》,進口化學原料藥及制劑(不含首次在中國銷售的化學藥品)在進口時不再逐批強制檢驗,口岸藥品檢驗所不再對進口化學藥品進行口岸檢驗。
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從50多個國家進口1200種藥品,估計貨值為230億美元,主要進口國家有德國、意大利、法國、瑞士和美國;我國醫療器械進口貨值約為200億美元,同比增長10.6%,主要進口國家有美國、德國、日本、墨西哥、愛爾蘭。
"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境外檢查是通行的國際規則,是保護國民用藥安全的重要舉措。境外檢查能將監管關口進一步前移,有效防控安全風險。"袁林說,境外檢查可以幫助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更好地做到"既開門、又過濾"。
醫療器械行業協會副會長姜峰也認為,通過境外檢查能夠進一步防范進口產品監管當中的漏洞,守護人民群眾用藥用械安全。
《規定》明確,檢查任務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藥品醫療器械的注冊審評審批、監督檢查、檢驗、投訴舉報、不良反應監測等多渠道的風險(信號),體現基于風險的防控理念的要求。
檢查結果評定采取風險綜合評估的原則,綜合考慮產品的臨床需求、存在缺陷的性質、產品質量偏離的程度以及對患者的傷害程度等因素進行評定。對于檢查發現的嚴重質量風險,國家局將立即采取處理措施。
進一步鞏固8年成果
國家藥監局審核查驗中心副主任董江萍告訴記者,全世界有監管檢查能力的國家為維護本國公眾的用藥質量安全一直在加強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境外研制和生產現場實施檢查。2017年,我國藥品醫療器械企業接受國外監管機構的境外檢查次數達80多次,涉及30多個國家和地區及國際組織。
我國藥品監管部門早在2011年便首次組織開展進口藥品境外生產現場檢查。截至目前,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共派出116個檢查組,赴25個國家,對131個品種進行了檢查,共停止19個藥品的進口,對境外制藥廠商起到震懾作用。據悉,每年都不乏有國外制藥廠商因為擔憂我國藥品監管部門的生產現場檢查而撤回在中國的注冊申請。
進口醫療器械境外生產現場檢查首次開始于2015年,3年來,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共派出24個檢查組赴13個國家,對45家企業共90個產品進行了檢查,對兩家涉嫌違法違規的企業采取了暫停進口的風險控制措施。
"國家藥監局八年來的境外檢查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已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檢查流程、基于風險控制的檢查組織模式,趨同國際標準的科學檢查規則和方法,《規定》發布實施,是對以往成果的總結和經驗的固化,對未來科學化、規范化實施檢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董江萍說。
據悉,《規定》同時參考了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國際檢查與旅行指南》、澳大利亞治療產品管理局的《境外藥品生產企業GMP評估/檢查指南》以及新加坡衛生科學管理局的《境外藥品生產企業GMP符合性評估》等相關內容,與國際監管進一步接軌。
將研發環節納入境外檢查
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對國內藥品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數據的核查始于2015年。根據監管部門發布的《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階段性報告》(2015年7月~2017年6月),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共派出 185 個檢查組對 313 個藥品注冊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有力凈化了我國藥品研發環境。
袁林告訴記者,隨著我國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進,對境外臨床試驗等研發環節的檢查提出要求。2017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明確提出"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臨床試驗數據,符合中國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相關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國申報注冊申請。
《規定》明確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概念為確認藥品、醫療器械境外研制、生產相關過程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合規性實施的檢查。
在醫療器械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楊曉芳看來,將境外研發環節納入檢查是藥品、醫療器械監管進一步延伸的表現,體現了監管的進步。隨著科學監管理念的推進,在藥品、醫療器械上市前,監管部門就充分了解產品相關情況,監管進一步加強。"反過來,通過境外檢查可以吸取先進國家的管理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規標準,提升我國的監管能力。"姜峰說。
此外,"與國內企業需要接受的臨床試驗數據核查一樣,境外企業也要接受同樣的檢查,監管公平性得到有效保障。"楊曉芳說。
詮釋最嚴格的監管
董江萍告訴記者,實施境外生產現場檢查有時會遇到企業多種理由不配合檢查的情況。據統計,自境外生產現場檢查開展以來,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共完成藥品檢查任務205個。截至目前,因企業拒絕檢查、主動撤審、停產、搬遷、退審、不配合完成外事手續以及簽證等原因,未能實施的檢查任務多達47個。
針對以上情形,《規定》參照《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及FDA最新發布的有關規范,將"持有人阻止或者2次推遲安排檢查的""被檢查持有人拒不安排動態生產""不配合延伸檢查"等多種行為列入了拒絕阻礙檢查的條款,直接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檢查結果處理措施區分了風險控制手段和立案調查處理兩種情形。對于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企業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如果在規定時限內不能完成整改,應當提交詳細的整改進度和后續計劃,"按時提交相應的更新情況直至全部整改落實完畢。"在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規定》明確,"檢查人員應當技術固定證據,國家局組織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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