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處理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
編者按
近年來,職業打假人逐漸出現,而隨著打假獲益的逐漸增多,牟利性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舉報數量越來越多,食品領域也成為其關注的焦點,給食品生產經營者帶來很多困擾。
我們應如何看待職業打假人,基層監管人員應如何處理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舉報?本報記者近日采訪了相關專家、學者以及基層監管人員,為依法處理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舉報出謀劃策。
中國醫藥報記者 楊柳 報道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也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上述立法的本意是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主觀惡意的生產經營者進行懲罰性賠償的處罰。但是,由于索賠數額比較高,一些職業打假人利用法律條款的規定,知假買假,甚至制假買假,以此牟利。如何應對日益增多的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舉報,值得我們思考。
職業打假有利可圖
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辦公室主任路磊告訴記者,職業打假人之所以進行打假,與索賠收益增多有很大關系,這直接導致了職業索賠投訴舉報數量及復議訴訟數量明顯上升。目前,對于食品領域職業打假人的身份與行為性質,現有認識也還存在爭議。
廣州大學法學院食品安全法研究學者肖平輝表示,最高法制定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從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這是第一次默認了食品藥品領域“職業打假人”消費者合法身份。而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實際上引入“民事賠償優先、首負責任制以及懲罰性賠償”三大機制“無心插柳”地為職業打假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尤其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形成了1000元保底及10倍價款或3倍損失賠償的懲罰性制度設計,使得食品領域的打假變得更加有利可圖。
“其實,10倍賠償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就已經建立,并且將賠償與食品安全標準進行關聯,這也使得職業打假人找到一個客觀化標準,也就是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開始成為職業打假的工具。”肖平輝分析道。
職業打假呈現出“專業化”
路磊指出,近年來,職業打假人進行投訴舉報集中在商場、超市等規模較大的場所,索賠指向以食品和其他產品標識最為突出。同時,職業打假者越來越關注網絡購物等新業態,其中也涉及媒體廣告等問題。
江蘇省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法規處陳偉表示,職業打假行為一般以實名投訴舉報為主,打假人通過書面郵寄掛號信形式提出自己的訴求,訴求中明確要求調解索賠、查處獎勵、政府信息公開等。“打假人對所訴商品較為了解,嫻熟掌握與該商品相關的法律知識、食品安全知識、標準知識,熟悉行政程序,甚至呈現出專業化、集團化、專家化的特點。”
肖平輝指出,總體上與食品藥品相關的打假主要集中在傳統中藥材、食品領域,食品藥品其他類目則門檻高、專業化程度高,一般人較難進入。就食品而言,打假可大體分為形式性打假和實質性打假。前者諸如標簽瑕疵、違法廣告、價格等不直接涉及食品安全的打假;后者則涉及食品安全等可能引發消費者重大生命安全財產損失等問題。形式性打假可識別性高,外化表現好,所以一直是職業打假“扎堆”的領域。
理性看待“打假”的社會影響
“我們應該更為客觀地看待食藥領域職業打假人的社會影響。”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孫娟娟指出,職業打假人作為一支專業的力量,我們不能否認其在發現違法問題進而彌補有限執法力量,以及個體消費者維權困難而無法制衡生產經營者方面,還是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可以發現和解決實質性食品安全問題的“良性”打假。然而,相對于“良性打假”,制假打假、狙擊無害的標簽瑕疵等投訴舉報也導致了行政資源、司法資源的浪費等問題。
“食品職業打假現在已經進入深水區,出現一些較新的發展趨勢。”肖平輝表示,比如酒水領域擴展到商標侵權打假;對同一食品進行360度無死角(價格、標簽、產品質量安全、營養、商標等方面)的綜合性打假。“這些新現象一方面對生產者經營者提出更高的合規要求,促進了合法經營;但另一方面職業打假的職業性糾纏、吹毛求疵的打假方式也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企業的正常運營,牽扯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應付這些‘職業糾纏性打假’。”
據介紹,牟利性職業打假行為通常夾帶過期食品進行現場舉報、購買同類商品場外調包、舉證包裝標注問題要求賠償、網上策劃宣傳引起輿論關注等。
依法保障合理訴求
作為基層一線執法人員,陳偉梳理出監管人員應對職業打假人的思路:首先,要變被動為主動,改變“怕、推、等、耗”的觀念,對合理訴求依法保障,對無理主張堅決回絕;其次,要嚴格程序,依法處理,堅持高效、便民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授權、法定程序、法制要求辦事,嚴格執行關于申訴受理的時限規定;同時,要對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舉報、信訪等不同性質的案件進行分類處理,分別答復。“不同環節的承辦人員要做好無縫對接與反饋工作,避免出現‘受而不理、理而不復、辦而無果’的現象。”
2018年1月12日,《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審議通過。其中第九十七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受理關于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時,發現投訴人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終止調查并將相關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范圍”。深圳利用特區立法權的優勢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對職業打假人假公權之手進行打假進行了一定的約束。
肖平輝表示,深圳的立法探索客觀上是為了規范職業打假,遏制其不良導向。但是,該立法也并非一勞永逸,其中“超出合理消費”及“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規定,也都是描述性的非定量化的標準,具體還需要政府特別是司法部門進一步在實踐中細化明確。
(責任編輯:郭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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