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絡食品監管最新進展
發言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法制司稽查專員 陳 谞
一、中國網絡食品交易的發展
近年來,中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2016年網絡零售交易額已達5.16萬億元。食品也是中國互聯網業態發展的一個重要類目,近年來呈現良好發展態勢。網絡食品即食品生產經營者利用網絡進行經營,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達成交易的一種新興業態。
網絡食品具有諸多優勢。一是利用新興交易工具和媒介。網絡食品是利用便捷的互聯網進行交易,互聯網是交易的媒介和工具。二是品類海量,交易時效性好。網絡食品種類繁多、品種眾多,中外名吃特產,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食品面寬,并且由于網絡媒介的傳播性迅速,也使得交易傳播具有快速時效性。三是相對不受時空拘束。只要是有網絡的社區,就組成一個虛擬的即時全球無死角食品交易社區,它消除了同其他國家做交易的空間和時間障礙,因此網絡食品具有無地域限制、全時間的經營優勢。四是相對價格低廉優勢。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同于線下實體經營主體,由于省下了店面租金等費用,節約一定經營成本,所以相對來說,價格要比線下同等食品便宜。
中國網絡食品業態呈現多種模式,按交易主體即經營主體和消費者的性質可區別為四種模式:企業與企業進行產品銷售、服務與信息交換的網絡批發模式(英文為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對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對消費者的網絡零售交易模式(英文為Business to Customer/Customer to Customer,簡稱B2C/C2C);線上網店線下消費模式(英文為Online to Offline,簡稱O2O),因為上述模式都是基于電子信息技術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商務活動,又稱為食品電商。網絡食品業態的發展還可以以是否自建網站還是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網絡經營進行區分,分為自營式購物網站模式和平臺式購物網站模式。前者也稱為自營模式,后者為平臺模式。
網絡食品的迅速發展,也帶來所謂的"檸檬市場"問題,即市場失靈,食品安全問題頻發,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目前,主要問題表現在:一是假冒偽劣,以次充好,這個線上線下都存在,但線上維權難;二是虛假信息多,這個在線下的保健食品治理一直是難題,線上因為交易的虛擬性使得監管較難;三是證照缺失,或無證經營,這個在線上更有隱蔽性。四是虛擬隱蔽.網絡食品交易的具有虛擬性、隱蔽性,使得監管部門對線上食品的進貨渠道、配送運輸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難度增加,給監管帶來挑戰。
二、中國網絡食品立法歷史及現狀
2015年是中國互聯網及食品安全治理非常重要的歷史時刻。2015年,兩會提出 "互聯網+"行動計劃后,國務院緊接著出臺了《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業內稱之為"電商國八條"),當中提到要制定完善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范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網絡經營行為,加強互聯網食品藥品市場監測監管體系建設。同年4月,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通過,并首次將網絡食品納入監管。新法設定了六十二條及一百三十一條兩條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進行監管。這兩條分別設定了平臺義務和不履行義務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國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互聯網業態的監管的探索,起步還是比較早的。早在2001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發布了《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這實際上是當時的藥監系統對互聯網藥品監管的探索初級階段。但是,中國在網絡食品監管的探索相對互聯網藥品要晚,直到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網絡食品的監管才提到立法議事日程,相比藥品晚了十余年。當然,中國網絡食品立法雖然相對較晚,但立法規格很高,一上來就是人大常委會立法的建章立制。因此,國人對它的期待和關注也很高。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2013年成立以來,即著手開展互聯網食品藥品統一的監管制度研究。2014年曾以《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名稱征求過社會公眾意見。但后來考慮到食品藥品業態的不同屬性,2015年又將之前的辦法拆分以《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2016年3·15報道了網絡食品安全事件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于同年7月14日在《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基礎上正式發布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7年11月,總局又通過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解讀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四十八條,重點放在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方面,規定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的管轄,完善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調查處理職權和網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程序,強化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法律責任。《辦法》具有全方位性和可操作性。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網絡業態中只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直接在條文中有所體現,而《辦法》將網絡業態做了全方位的展示并設定規則。盡管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具有廣告發布者、居間人、技術服務提供者等多重角色,《辦法》主要是從食品安全相關義務角度設定義務和責任。
(一)《辦法》體現四大原則理念
第一,《辦法》體現了四大原則理念,即風險管理原則、公開透明原則、科學治理原則和社會共治原則。
風險管理是食品安全法的一項重要原則。《辦法》在分析網絡食品交易風險實際狀況的基礎上,根據風險程度,對不同主體和交易行為特點,分別規定不同的監管措施,實現監管力度與風險大小相對應。對于一般違法行為,《辦法》規定,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屬地管轄。對于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辦法》也充分體現了公開透明原則。網絡食品中的信息公開透明是防止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有力武器。《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辦法》還規定,第三方平臺要到省局備案,自建網站要到市縣備案,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三,科學治理是本《辦法》的重要理念。網絡食品經營活動依托網絡技術發展,是技術發展的產物。網絡食品交易的主體之間的活動通過網絡形成海量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因此技術化信息化是網絡食品的關鍵,監管要因勢利導,充分依托科學技術手段,強化行政監管的信息技術成分。《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與安全性。
第四,與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一脈相承,社會共治原則也是本《辦法》的重要原則理念。一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二是第三方平臺既是被監管者又是管理者。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依托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優勢地位,充分發揮市場的自我凈化功能,借力用力,強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
(二)《辦法》主要亮點
第一,《辦法》對網絡食品兩種業態模式實施監管,即食品生產經營者自建網站的自營模式及利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交易的平臺模式。《辦法》主要監管查處三類對象,即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和通過第三方平臺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后兩者在《辦法》中被合并稱為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針對這三類對象共性設定共同的義務責任;針對它們之間的不同特點則設定有區別的義務和責任。比如,網絡食品交易是在虛擬的網絡平臺上發生,信息是網絡食品核心,所以保證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是平臺及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共同的義務,它們如果違背了這項義務就都要受到處罰。 再比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及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都有網站備案的義務,但根據它們數量和影響力,《辦法》對具體的備案程序要求做了一些區別對待,前者需在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者則在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辦法》作為規章是《食品安全法》的下位法,因此對法律中涉及到的網絡食品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特別是涉及平臺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也進行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一是如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嚴重違法行為"的規定,《辦法》第十五條細化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等四種嚴重違法行為之一,平臺提供者發現后,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二是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關于"嚴重后果"的規定,《辦法》第三十七條就細化為,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五種嚴重后果之一,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平臺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三是《辦法》還對平臺強化了七大義務,分別包括:備案、具備技術條件、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審查登記、建立檔案、記錄保存交易信息、行為及信息檢查等。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相關法規規章的出臺使得平臺有兩種身份:一種作為行政相對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此時是被監管者;另一種是居于消費者與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之間對二者進行管理(實踐中主要是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這種管理就包括審查登記。此時的審查登記等管理行為,平臺必須為,不為將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第三,本《辦法》還引入了"神秘買家"制度。這實際上是在互聯網時代下,為應對在線購物的虛擬性,信息相對不對稱性的一項有利于科學監管的網絡食品抽檢手段。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見的平臺電商較早采取這種做法。《辦法》中的網絡抽檢制度主要體現為四個方面:
一是必要性。傳統實體有形店鋪購物,有形市場的商品抽檢,可以面對面完成直接取樣、封樣等一系列流程。結合網絡食品的特點,在總結監管實踐并借鑒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既往的經驗的基礎上,《辦法》借鑒"神秘買家"制度的合理內核,設計了針對網絡食品的抽檢制度。為保證抽樣的合理性,抽樣人員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以顧客的身份實際上是在還原模擬消費者的購買場景,可以更加真實的還原消費者所購食品的安全狀況,從而更好的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是神秘性。《辦法》中的抽驗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購買的樣品到達買樣人后,要進行查驗和封樣。在這個時間節點前,需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即對賣家及相關人員的"神秘購買"。這是為了確保樣品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賣家的公正性,我們也規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三是監督抽檢的多層級性。《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都可以通過網絡購樣進行抽檢。也就是說,鑒于網絡食品影響的廣泛性和民眾高度關注性,包括國家局和地方局在內都可以根據監管的需要對網絡食品進行抽檢。
四是責任共擔,社會共治。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第三方平臺對抽檢結果一定程度上責任共擔。《辦法》首先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對抽檢結果需承擔的責任。檢驗結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辦法》同時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抽檢上義務和責任:一是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二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三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三)關于網絡食品小業態的監管
鑒于網絡業態的虛擬性和網絡食品小業態散小多等特點,網絡"三小"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目前缺乏有力抓手,容易成為監管的盲區。為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查處和打擊網絡食品小業態的違法行為,統一立法執法尺度,《辦法》規定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食品小業態的入網經營的違法行為,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這一規定是為防止部分省份因缺失地方立法,導致所在地因沒有相關網絡食品小業態的地方立法而使得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無法對網絡小業態進行查處,出現監管真空。或者因為各省間對網絡小業態的規定不一致而導致同案異罰、同案異判等情形。《辦法》提出可以參照,這是建議性和鼓勵性的,不是強制性的,主要是考慮到,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小作坊等小業態由地方制訂地方辦法。《辦法》這樣規定就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地方仍可按法的精神制訂地方相關規定。
對于與手機及移動互聯網上的社交平臺相關的微商,這里的"微"字面理解有小的意思,意味著它是小業態,因此按照《辦法》的規定,也可以參照本《辦法》監管。但對移動互聯網中微商的具體定性,需要區分不同情況。有專家認為,移動互聯網上的社交平臺首先是社交功能的平臺,不是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目的而存在,因此,類似移動互聯網上的社交平臺不應該承擔這里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審查登記義務和相關法律責任。也有專家認為應分不同情形,不應一刀切,手機等移動互聯網上社交平臺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成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比如,當手機等移動互聯網上社交平臺介入網絡食品交易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肯定的是,手機等移動互聯網上的社交平臺,首先它是提供一個社交交流功能,原始功能是信息溝通,所以,它首先是信息平臺。當它只純粹作為信息平臺不發生網絡食品交易的時候,比如朋友圈發廣告等,這些可比照《廣告法》相關規定,具體由有關部門進行定性和監管。但手機等移動互聯網上的社交平臺有了網絡食品交易的時候,此時就從一般意義的信息平臺轉化為交易平臺。目前,手機等移動互聯網上的社交平臺發生食品交易的"微商"大致分兩類:一類是一體化交易平臺,主要通過手機端的App來實現,在社交平臺中設置具有完整的商品展示、交易等功能的閉環式的一體平臺功能,這個就是《辦法》所稱的第三方平臺,應按第三方平臺定性監管;另一類碎片化交易平臺,比如通過社交平臺中的朋友圈發廣告,交易成碎片化狀態,如何監管,留待進一步研究。
四、《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網絡餐飲辦法》)共四十六條。中國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迅速擴展到餐飲行業,使得"互聯網+餐飲服務"等新興業態呈現快速增長勢頭。與一般的網絡食品業態如網絡食品零售相比,網絡餐飲服務因為其涉及即食食品,有自身的特殊性,風險通常較高。與此同時,第三方平臺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都出現食品安全把控不嚴而產生的食品安全隱患。同時,網絡餐飲服務與傳統的線下的堂食不同,增加了餐食配送等環節,風險隱患增加。互聯網本身具有虛擬性、跨地域性和用戶巨大體量性等特點。這些都給消費者保護、政府監管帶來巨大挑戰。為進一步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證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制定《網絡餐飲辦法》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網絡餐飲辦法》與2016年《辦法》的關系
《網絡餐飲辦法》與2016年《辦法》,兩者都是《食品安全法》的下位法,因此,都是對上位法的細化。《網絡餐飲辦法》也是對兩種業態模式實施監管即:通過第三方平臺提供餐飲服務和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并對三類對象即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后兩者統稱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設定義務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兩部辦法在概念體系上一脈相承。但《網絡餐飲辦法》與2016年《辦法》相比屬于同位階的特殊規章,作為后法和特殊法,對于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網絡餐飲辦法》優先適用。
(二)《網絡餐飲辦法》主要亮點
第一,《網絡餐飲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平臺義務責任要求。主要包括三大類:一是平臺內部食品安全管理義務。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二是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管理義務。要求平臺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平臺提供者還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三是強化平臺對消費者的保護義務。要求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網絡餐飲辦法》強化了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及餐飲配送的相關要求。一是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二是明確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應當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三是明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三,《網絡餐飲辦法》明確建立線上線下一致,網上網下聯動機制。一是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二是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三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平臺應立即停止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五、結語
互聯網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不法分子提供了條件,龐大網民,手機等移動互聯網工具近乎普及,給非法網絡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創造了機會。而案例統計發現,從2009 年至今,網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呈高增長趨勢,食品類案件增長較多。互聯網業態"隱蔽性、輻射性、虛擬性都很強,造成案源發現難、調查取證難、有效查處難, 危害嚴重。"因此,網絡食品治理任重而道遠。
中國是全球首個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也是第一個專門制定網絡食品監管具體辦法的國家。 網絡食品屬于較新的業態,網絡食品監管在國際上也缺乏相應的實踐和經驗。因此,中國的探索一方面缺少參照物;另一方面也意味著,中國在這個領域的所做的努力本身就是一種創新,在為全球網絡食品治理發出中國的聲音。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及網絡食品和網絡餐飲等二個規章的實施,是中國網絡食品治理邁出積極的一步。尤其是相應的規章還處在剛剛施行階段,從立法到執法和司法實踐或還需要相當時間才能看出效果,不可避免有不足之處。我們也需要不斷在實踐中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立法,為網絡食品治理交出更好的答卷。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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