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責任制的內涵和特征
執法責任制是指按照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要求,對執法責任、執法行為發揮較為完善的控制作用,以若干制度的交互作用體現出來的一種機制。其基本特征是:
第一,執法責任制是建立在現行法律基礎上,以對執法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為特征的責任約束機制。執法責任制與其他工作責任制不同的是,其直接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執法部門的法定執法職責、法律責任為法律基礎。依法行政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職責法定,即行政機關的執法職責由法律規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一切行政行為必須以法律為根據;二是行政行為要合法,不僅要符合實體法的規定,也要符合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行為違法,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執法責任制正是體現了上述要求,通過法定職責分解、行為評價、責任落實等環節,對執法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相應的法律責任相聯系,建立起“職責—履行—責任”的控制和運行機制。
憲法和組織法是行政機關實行執法責任制的主要法律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在各項專門法律、法規中,對于行政機關的執法職責又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在《憲法》《民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及部分其他法律、法規中,對于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亦規定了法律責任。這些構成了執法責任制完整的法律基礎。
第二,執法責任制是行政執法的要素之一,即對執法主體履行執法職責狀況進行監督評價,并與其利益相聯系,從而實現對執法行為有效控制的行為機制。首先,執法責任制是對人的工作的考核制度。執法是執法機關的主動行為,是通過執法人員的具體活動實現的,因此執法責任制的作用對象只能是執法主體,即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據此,執法機關必須在明確執法職責的前提下,將職責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確定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其次,執法責任制的考核應當落實于獎懲。即將考核結果與執法主體的名譽和利益的增損相聯系,促使執法人員將外部的強制轉化為內部的自覺約束,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執法者的積極性,使其自覺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執法行為質量,使執法者承擔的執法職責得到全面、正確的履行。
第三,執法責任制將外部監督與內部考核相結合,是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動力機制。執法職責的履行,必須以內部考核為基礎,沒有內部考核,執法職責的履行就必然有極大的隨意性和隨機性。但是,要使執法職責切實、正確地得到履行,還必須有強有力的外部監督,沒有外部監督,將使內部的考核失去動力來源,逐漸流于形式。因此,實施執法責任制,必須將二者很好地結合起來。
綜上所述,執法責任制是體現依法行政要求,以執法職責分解、執法行為規范、執法人員管理、執法行為控制、過錯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群為載體,保障執法職責全面、正確履行,有效糾正錯誤行為并使之承擔相應責任的目標機制。因此,執法責任應由三方面的制度和規范組合而成,主要包括:規定執法責任、目標體系及其考核的制度和規范;對執法工作和執法行為實現有效控制和管理的制度和規范;對責任制的建立與實行情況及其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的制度和規范。由此可見,執法監督檢查不能代替執法責任制的全部,而是執法責任制的一部分內容。
(本文摘編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法制工作理論與實務》。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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