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圍經營中藥飲片的法律適用探討
【案情】
某日,江蘇省江陰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某零售藥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所持《藥品經營許可證》標明的經營范圍中不包括中藥飲片,但是,當事人營業場所擺放著煎藥機和煎好的29袋中藥液,柜子中存有金銀花340g、紅花450g和甘草805g。此外,執法人員還在當事人營業場所抽屜內發現抬頭為“安徽省某公司”的中藥飲片進貨清單7張。經調查,當事人在換領《藥品經營許可證》時,申請增加中藥飲片的經營范圍,但是因為倉庫達不到法定要求,沒有獲得中藥飲片的經營資質。因中藥飲片的市場需求較大,當事人擅自從安徽某公司購進中藥飲片并進行加工銷售。
【分歧】
如何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進行定性處罰,執法人員產生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該適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沒收當事人違法銷售的藥品及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四)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適用《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給予警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由原發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宣布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效;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支持第二種意見的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是未及時變更許可事項,且《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效力高于屬于部門規章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藥品零售企業經營中藥飲片需要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中藥飲片倉庫面積及儲存條件的要求。本案中,當事人因倉庫條件未達到中藥飲片經營資質的要求而未被許可,其在經營范圍中增加中藥飲片也不是簡單的變更登記,不應該用調整許可登記事項的法律規定對其進行定性處罰。
第二,超范圍經營藥品有多種形式,或是超范圍經營中藥飲片,也可能是超范圍經營生物制品、精麻藥品,若一概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顯然過罰不相當,有悖于《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藥品。”該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擅自改變經營方式、超出經營范圍經營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未經核準的地址現貨銷售藥品或者個人收購除國家允許收購的中藥材以外的藥品的”。上述規定對該案中當事人的定性處罰方式與第一種意見是一致的。
綜上,筆者認為,應當對當事人按照超范圍經營藥品進行定性處罰。
(作者單位:江蘇省江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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