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情形及有效期
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情形
除了依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之外,工作實踐中,不少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志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依職權制定規范性文件仍存有疑惑。對此,我們的看法是,應以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的最高有權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為準。如在廣東省,就要以《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為依據。該規定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①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是指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即明確其效力存在的具體期限,除非在有效期屆滿前經過評估并作出繼續適用的決定,否則有效期屆滿后規范性文件就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適用的依據。目前,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還沒有成為一個全國統一的強制性制度。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提出要探索建立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而在這前后,全國多數地方政府相繼出臺關于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規定,但有的僅明確有效期的最長年限,有的明確了最長有效期及例外,有的分類明確規范性文件的最長有效期,還有的明確規范性文件最長有效期、同時設定了有效期的最低年限。以廣東省為例,2005年施行的《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并未提及有效期制度;2013年6月施行的《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提出要推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同時又明確未建立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每兩年開展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2014年6月發布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則進一步明確“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應明確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其他規范性文件除需要長期執行的外,一般應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規范性文件既然有有效期,那么,它的生效時間怎么確定呢?規范性文件一般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發布,在發布通知中常運用諸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的表述,容易讓人理解為該規范性文件剛剛生效或已經生效。但是,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并不等同于生效之日,參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規定,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起點應當為規范性文件實施之日,而非公布之日。各級地方政府在設計了有效期制度的規范性文件管理規范或文件中,通常作出“以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為原則,發布之日即為施行之日為例外”的規定。(本文摘編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法制工作理論與實務》。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
(責任編輯:)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