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下)
合法性審查 確定審查機構。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機關內設法制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職能的機構審查,審查形式一般可采用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實地調研、聽取有關方面意見。除此之外,規范性文件還需要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目前各地做法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前置審查,經本機關內設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再報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而后才可發布;另一種模式是備案審查,即規范性文件發布后,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就專業性較強的執法機關而言,哪一種程序更合理呢?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例,目前多數地方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在部分采取備案審查模式的地區則確立了“雙重備案”制度——政府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現行的行政體制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既要服從于本級政府,又要服從于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決策部署和監督指導。如果由于本級政府原因或自身原因,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擴大或限縮管理權限,就可能引發政策執行的混亂。此外,本級政府一般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程序審查,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一般進行實體審查。綜上,更為合理的程序是,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時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般作形式性備案,不行使撤銷權,但可向報備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明確審查重點。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包括對其制定主體資格、制定權限、制定程序、內容和形式等的審查。其中,審查重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對內容的合法性審查。主要是審查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超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法定職權范圍,另外還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性文件對規范行政管理的影響。因此,在對規范性文件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關于“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斷和適用”方面的指導意見,著重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規范性文件是否縮小或者擴大了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權利主體范圍;二是規范性文件是否限制或者剝奪、擴大了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權利范圍;三是規范性文件是否擴大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職權范圍;四是規范性文件是否延長了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履行法定職責期限;五是規范性文件是否以參照、準用等方式擴大或者限縮了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義務或者義務主體的范圍、性質或條件;六是規范性文件是否增設或者限縮了違反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適用條件;七是規范性文件是否擴大或者限縮了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
第二,對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本身就是制定程序中的一個環節。所以,這里所說的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審查,只是指對規范性文件起草階段的合法性審查。如前所述,制定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未經采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公開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在制定程序上即不合法,不得發布施行。
集體討論決定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制定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規范性文件經合法性審查后,應當提交行政機關以首長辦公會或者辦公會議的形式進行集體討論。
公布 規范性文件制發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布的載體應當采用確保行政管理相對人普遍知悉的合理公布方式,包括政府公報、本行政區域內普遍發行的報紙、政府或部門的門戶網站、公告欄等。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據此,很多地方建立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明確未經規定載體(一般是政府公報)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本文摘編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法制工作理論與實務》。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
本版文章屬學術性探討,除法律法規具體規定外,不作為執法依據。
(責任編輯:)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