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授權不可為--芻議《大氣污染防治法》可否納入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標準
隨著餐飲服務業的快速發展,飯店油煙、噪音污染影響周邊住戶生活的現象時有發生,部分受影響居民在向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環保投訴的同時,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提起違規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復議或訴訟,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撤銷開設在居民住宅區域的餐飲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據此,居民認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為不符合條件的餐飲單位頒發了《食品經營許可證》。2016年,山西省陽泉市某小區業主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認為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規定,向兩家飯店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求被申請人撤銷這兩家飯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對申請人給予賠償或補償。
是否可行存爭議
是否可以將《大氣污染防治法》納入食品經營許可的審查標準,對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食品經營許可審批時,應當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對于開設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的餐飲服務企業不予食品經營許可,理由是,食品經營許可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其中第五項就包含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另一種觀點認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食品經營許可審批時,只需適用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食品許可管理辦法》等食品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即可,不需要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理由是,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餐飲服務項目做出了環保方面的禁止性要求,但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實施主體是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并未明確授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相應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食品藥品監管職能,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授權。
行政職權須法定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為執法部門,其職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審批,不允許且很難在食品經營許可審批中執行沒有授權其實施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筆者近期專門就“食品經營許可是否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向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咨詢,得到的答復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對食品經營許可條件進行了細化,細化的僅是食品安全條件,不涉及與食品安全無關的內容。《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此條款是從防治大氣污染的角度進行的立法,與《食品安全法》解決的是不同的問題。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第八十一條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罰。因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是否按照此規定開展執法,取決于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于此項職能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是否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前文提到的陽泉市市民復議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違規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案件,陽泉市人民政府也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認為該案涉及的兩家飯店不存在法定的不予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形,被申請人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向上述兩家飯店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為避免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影響周邊居民生活,也為了更進一步促進餐飲業健康發展,筆者建議,各地可以出臺貫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具體實施意見,對餐飲經營場所的要求予以明確,或者在有關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登記事項的規定中明確《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場所禁止登記為餐飲業經營場所。(作者單位:安徽省黃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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