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執法現場處置的方式方法
現場處置是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對發案現場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實地檢查,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的執法活動,是查明違法事實、收集違法證據、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手段,是食品藥品執法辦案的基礎性工作。組織實施好現場處置工作,是食品藥品執法人員的一項重要基本功。實踐證明,遵循現場處置的基本要求,講究現場處置的方式方法,并有效地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可以為案件調查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相反,現場處置工作的疏漏,則有可能妨礙辦案工作,甚至導致嚴重后果。這就要求執法人員在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時,務必注意策略方法,以期達到預期效果。
筆者結合自己十幾年來食品藥品執法辦案的經驗教訓,就現場處置的方法及注意事項作一梳理,供大家參考。
事前,進行周密策劃
實施現場處置前,如果未作充分的準備,單憑經驗和臆斷,倉促上陣,一旦進入復雜現場或遇突發事件,就會感到無所適從,容易造成工作被動。辦案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案件調查前,應當事先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廣泛收集資料,做好案情分析,擬訂檢查、調查提綱,確定調查重點,并針對當事人可能采取的規避行為研究應對措施,必要時可制定多套工作方案,應對突發狀況。
首先,參與檢查的執法人員應熟悉案情,明確檢查目的,做好具體分工,確定每位檢查人員進入現場后的具體位置。
其次,要準備好必要的辦案文書及取證所需照相機、攝像機等硬件設備。
第三,除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執行的檢查外,對規模較大、情況復雜的案件,或在夜間行動時,也應盡量請公安機關派員協助,以確保檢查的順利進行,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事中,注重策略方法
控制現場,掌握主動權。案發現場隨時可能被破壞、證據可能滅失、財物可能被轉移,所以,辦案人員進入現場后,要反應迅速,主動出擊。首先,控制住現場的人員和財物,根據具體分工,短時高效地開展檢查、取證、記錄等工作,避免因檢查時間過長而導致意外事件的發生;其次,指揮人員要時刻使自己處于核心位置,根據現場情況的變化,靈活調動人員,控制工作進度。
巧妙提取、固定證據。辦案人員要充分利用進入第一現場的有利時機,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做好原始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檢查時,可通過詢問、查看、清理等方式,運用文字記錄或拍攝照片等方法,細心提取、固定現場證據,并不斷地運用已發現的證據,再發掘新證據及涉案財物。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根據案情需要,還應當對有關財物采取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等措施,避免危害后果的延續。
值得注意的是,辦案人員收集證據必須尊重客觀事實。同時,調查取證要全面,既要收集能證明當事人行為違法及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證據,又要收集能夠證明當事人行為合法以及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的證據,便于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進行說理和舉證。
對當事人依法應當保存的票據、憑證等相關材料,應當要求其當場提供;因合理原因當場不能提供的,執法人員應使用《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并明確告知當事人提供所有對其有利的證據。限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供而在此之后提供的相關證據,不予認可。
現場檢查與詢問調查相銜接。實施現場檢查和案件調查時,原則上應當一次性調查取證完畢,并規范填寫《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等執法文書;案件較為復雜的,可進行多次調查取證。調查的問題應與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查獲的有關證據相銜接,要對不同的調查對象所供述的事實情節、有關數據及其提供的證據進行相互印證和澄清,防止相互之間出現矛盾。
責令改正到位。在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通知書涉及停產停業、影響當事人權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相關救濟途徑。
講究談話藝術。與當事人談話要講究藝術,切忌就辦案談辦案,要將案件巧妙糅合到講話中,既要給當事人壓力,也要給當事人希望,盡量消除當事人的敵對情緒;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增強人性化執法意識;遇到復雜局面時,切忌工作方式簡單化,要注意輕重緩急,軟硬兼施。
查處,嚴格證據確認
在查處案件時,只有通過充分調查,收集證據,鑒別、印證每個證據的真實性,并掌握足夠的證據之后,才能對案件事實作出客觀、準確的判斷。案件辦理初期,辦案人員掌握的證據較為零散,隨著調查取證的深入,辦案人員應進一步梳理思路,有針對性地提取證據,并對提取到的證據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加工整理,使證據與案件事實反映出必然的內在聯系。
具體工作中,一方面,要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認定,包括判斷和認定各種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證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據這些證據定案;另一方面,嚴格審查定案的證據是否充分,使案件中的每一個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證據之間的所有矛盾都能合理排除,通過證據只能得出唯一的結論。
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時往往需要對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賬簿、產銷記錄等證據進行提取。確認上述證據時,應當注意將復印件與原件進行比對,在提取的復印件中應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由原件提供者或持有者在復印件中進行壓印或簽字確認;證據復印件未復印到的邊角或字跡不清晰的地方進行了人為標記的,必須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確認照片證據時,應查看現場檢查筆錄中是否記載了提取過程、拍攝物品名稱及方法,確保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作者單位:山東省濰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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