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應納入五個監管范疇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同時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目前,許多地方正在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地方法規,筆者從加強監管與促進發展的角度,建議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納入五個監管范疇。
一是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納入法律法規監管范疇。在國家沒有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界定及安全監管做出具體規定或立法之前,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結合本轄區機構設置、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狀及當地物產、特產等實際,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目錄及食品添加劑品種、劑量;確立相關處罰規定和依據;形成各地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安全監管實施意見,讓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自覺按條件、標準、規定開展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行為,確保監管部門監管有依據、執法有杠桿、工作有抓手,促進食品加工小作坊健康發展。
二是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納入市場主體監管范疇。積極響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自主創業。鑒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規模小、辦理許可條件要求高等特點,可以降低門檻,實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登記管理制度,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食品加工小作坊備案證》后,到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并取得《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確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全部納入市場主體監管范疇。
三是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納入自由裁量監管范疇。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由于多數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處于低層次創業水平,有的僅維持生計而已,因此在行政處罰上應根據小作坊生產加工層次、違法事實、違法所得等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從保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戶創業積極性,維護法律規定的權威性嚴肅性入手,采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行政處罰等手段酌情處理。行政罰款以自由裁量為主,罰款金額3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為宜,必要時應嚴格按照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是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納入檢驗檢測監管范疇。進一步明確和完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檢驗檢測部門、各食品品種檢測指標及檢測收費標準。原則上,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檢驗檢測部門,負責轄區所有加工食品農藥殘留物超標、食品添加劑超標及食品包裝材料超標等重點方面進行快速檢驗檢測,檢驗檢測結果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留存、公示、處理。檢驗檢測部門根據食品加工風險程度,每季度抽樣檢測一次,必要時可適當增加抽檢頻率,但每季度不得超過3次,盡量降低抽檢費用,防止因抽檢頻率高、費用高等因素影響大眾創業熱情。
五是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納入部門聯合監管范疇。進一步區分和規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局、海洋與漁業局、檢驗檢測中心、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衛計委、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宣傳教育、從業人員培訓、備案登記審批、檢驗檢測、日常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形成聯防聯管、多部門共治的良好局面,促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健康發展。(作者單位:山東省海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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