暢通行刑銜接:三大要素必須具備
去年12月底,國家食藥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國務院食安辦聯合下發《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要求全國各級食藥監管機構,必須健全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全方位地加強對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近日,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下發《關于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食品藥品監管領域職務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重點查辦六類食品藥品監管領域職務犯罪,其中之一就是“以罰代刑,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不移交的瀆職犯罪案件”。可見,從國家層面已經明確將食藥監管“以罰代刑”行為列入了瀆職犯罪范疇,這對當前食品藥品執法中存在的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行為敲響了警鐘,也說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打擊食藥違法犯罪方面構建行刑銜接機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借鑒海南“聯打辦”模式,筆者認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想暢通行刑銜接機制,必須具備三個要素。
首先,必須構建協調行刑銜接工作的平臺。當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稽查辦案中常見的問題有:執法人員依靠行政執法手段很難收集到關鍵信息和證據;沒有對人身自由、資金財產的強制權,執法中易打草驚蛇,導致證據滅失;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以罰代刑、有案不移現象時有發生。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建立聯合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協調行刑銜接工作的機制和平臺,確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從信息共享、線索通報、集結辦案、證據固定、案件移交等方面發揮各自優勢,取長補短,形成嚴打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的合力。
其次,必須加大對執法裝備的投入力度。行刑銜接機制的暢通,在基層監管部門還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如快速檢驗檢測設備不足、查封涉案產品的處置無固定場所、監管人員執法水平不高等,這些都關系到稽查執法中行刑銜接機制的運行成效。因此,各級監管部門必須加大對執法裝備的投入力度,配備統一的辦公設備、執法工具、檢驗檢測儀器等,真正打通食品藥品監管“最后一公里”。
第三,必須調動執法隊伍的主觀能動性。暢通的食品藥品行刑銜接機制,是一個集食藥監管系統專業技術、檢測能力、法規知識與公安系統刑偵方法、取證手段、刑事權限有機融合的平臺,該平臺有利于發揮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的職能強項,從根本上解決目前食藥監管中普遍存在的只有行政執法手段、沒有刑事強制手段的局限性。但行刑銜接機制運行的效果如何,是一時性的還是長久性的,最終都取決于食品藥品監管隊伍在行刑銜接過程中是被動適應還是主動進取。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必須充分調動執法隊伍的主觀能動性,提高其對行刑銜接意義的認識,最大限度發揮行刑銜接過程中“人”的要素,進而確保行刑銜接機制暢通、長久、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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