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批取消后的法律監管
醫保對藥店零售行業的限制有兩個方面,一是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審批限制,一是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銷售范圍的限制。自1999年勞動保障部與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根據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制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來,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批至今已17年,過去的模式是“定點準入+協議管理”,今后可能只保留“協議管理”的辦法。本屆政府大力推行行政審批改革,簡政放權,前不久,中國政府網發布《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其中7項與醫療行業相關,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也在其中,可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即將從“嚴進寬管”的時代步入“寬進嚴管”的時代,一旦取消審批,對整個零售藥店的管理必然會放在事中、事后的監管上。
取消的原因
醫保定點藥店的出現有其原因,長期以來我國醫院都是自辦藥房,既提供醫療服務也提供藥品服務,患者在醫院就醫只能在醫院配藥,后來零星出現一些社會零售藥店,政策限制使得參與醫保的居民在社會藥店購買藥品不能享受醫保的待遇,不便居民購藥,同時也造成了醫院藥品銷售的壟斷地位,藥品價格居高不下。政府為解決這個問題開始設立定點醫保藥店,初衷是促進醫院藥房和定點藥店的競爭,讓參保居民不必為了買藥而大費周折去醫院,方便消費者的同時,加強政府對藥店零售業的管控。但伴隨醫保定點藥店的鋪開,也出現了很多問題。
問題一,一些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管理混亂。獲得了定點藥店資格,也就有了相對穩定的消費群,相當于有了利潤保障,藥店提高服務的積極性明顯下降。此外,藥店違規銷售藥品的現象叢生,銷售保健品、滋補品、食品甚至生活用品,或者銷售醫保目錄以外的藥品,然后醫保結算。
問題二,參保消費者購藥方面的問題。參保消費者冒用、出借醫保卡,販賣醫保藥品,濫用醫保卡購藥,造成藥品和醫保基金的浪費。況且并不是所有的零售藥店都可以醫保結算,這使得不靠近醫保定點藥店的參保消費者可能要舍近求遠才能享受醫保的福利,也給部分參保消費者帶來了不便。
取消醫保定點藥店,可進一步促進藥品零售市場公平競爭。醫保定點藥店資格審批及區域經營差異導致連鎖藥店的舉步維艱。取消資格審批后,必然使得醫保藥店的數量成倍增長,連鎖藥店的異地市場拓展壁壘降低,有利于藥品銷售行業形成良性的市場競爭格局,使得醫藥行業更加市場化。藥店只要取得經營資格就可以取得醫保刷卡結算的資格,減少了人為障礙,使得競爭環境更加公平。
對普通參保居民而言,醫保定點開放后,利民便民。參保者刷醫保卡買藥更加便利,選擇權更多,藥店為取得競爭優勢,也必將提高服務質量,以增強參保居民的購藥體驗。
總之,一項制度開始有其緣由,結束也必然有其緣由,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批取消的大致原因:一是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再需要萬能政府,要求政府簡政放權以提高效率,促進醫藥行業的健康競爭;二是醫保審批制度本身的缺陷,嚴進寬出,事前審批重于事中監督,限制零售藥店發展,阻礙醫藥零售業的競爭;三是消費者為了醫保報銷,不能就近去非定點的藥店,而要去醫保定點藥店,一定程度上不便民。簡言之,一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政府高效;二是審批不利于醫藥行業發展,難以充分競爭;三是定點反而不利于消費者,為便民,要取消。
取消后的風險
取消審批意味著政府監管更加強化,市場競爭更加激烈。短期內醫保藥店數量激增,監管對象急劇增加,政府從審批變成監管,監管力量有限,給醫保部門的監管帶來很大的壓力。
取消審批不等于沒有標準,今后面臨的可能是市場推演而出的更高標準。協議管理是目前有試點經驗的可行辦法,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協議,管理考核,但醫保經辦機構協議管理的標準目前也沒有定論,具體的考核指標也不明確。
公立醫院改革未見成效,社會辦醫不力,取消審批,可能增加醫保基金超支的風險和患者健康的風險。原來對定點藥店的審查相當于醫保基金管理的第一道關卡,超過資格授予時限還要再做評估,以確保醫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藥店的管理質量。取消審批后,監管的重中之重轉移到了醫保基金的使用環節,監管不力則基金超支,藥店不合規,損害消費者健康。
醫保具有很強的地域性,而電子商務沒有地域限制,對與醫保定點藥店資格審批的取消,伴隨而來的也將是涌現更多的網上藥店,如何處理醫保的地域性與電商的無地域性。換言之,如何實現兩者的對接,也是放權之后需要考慮的問題。
取消后的法律監管
取消審批意味著政府簡政放權,把市場能夠管理好的交還給市場來管理,但并不意味著政府完全沒有義務,簡政放權之后留給政府的是最重要的職責。整個醫藥行業在取消審批后風險監管方面同樣需要盡到自己的責任,社會作為整個大環境,必須促進社會共管機制。對于取消審批后風險監管的問題,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把控:
第一,取消審批首先給政府帶來很大的監管壓力,從政府的角度出發,要加大監管力度,創新監管方式。多考察,多走訪,實地檢查藥店在醫保結算執行方面的情況。建立藥店信用等級管理制度,形成激勵約束機制。定期對藥店進行專項檢查、評估,加大對違規藥店藥品銷售記錄不真實,套取、騙取醫保等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輕則罰款,重則年度考核等級下降,取消其醫保結算資格,待整頓達標等級上升再授予結算資格。
醫保的改革執行涉及人社、衛計委、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多個政府部門,各部門各有分工,帶來執法或各行其是或交叉重疊。因此,部門間相互合作尤為重要,有必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把對違規藥店的處罰,包括藥品不合格、藥品價格違規、違規結算醫保等不合法行為交由一個綜合執法部門處理,提高監管執法的效率。
第二,醫藥行業作為整個市場的中間力量,在消費者與政府之間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行業要與政府共享信息數據,減少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各種影響,對于信用評級較高的藥店行業優惠更多;對信用評級低的藥店,在造成信用評級低的方面施加壓力,促其改善整改。同時,提高行業協會自律,加強行業監督,充分發揮行業的力量,促進優勝劣汰。因為醫藥行業關系每個居民的健康,必須形成一個良好的競爭淘汰機制,保證高信用與高質量。
第三,對取消定點審批后藥店零售業的監管,僅僅依靠政府是遠遠不夠的,要促進社會共管。政府將所有藥店的信用等級公開,讓參保居民與未參保居民了解到藥店的實際狀況,幫助消費者決策,減少消費者的決策成本。此舉在便利參保居民購藥的同時,也便于形成良好的競爭淘汰環境。
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通過行政獎勵等激勵機制鼓勵消費者發現藥店的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政府把消費者投訴舉報的次數作為藥店年度信用等級考核的重要指標,考核藥店的信用。
此外,政府還要引導參保居民健康消費,培養參保人員合理使用醫保基金的意識。由于政府限制了醫保藥品的范圍,醫保基金只能在藥店購買醫保目錄中的藥品,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引導參保者健康消費,避免由于醫保結余過度購買藥品而不用,進而導致過度消費,甚至使合格藥品低價流向藥販子手中。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批取消之后的監管責任重大,實踐經驗較少,可取之處不多。政府放權之后,應充分發揮政府、行業、社會三方力量,共同監管才能實現取消審批之目的,才能進一步推進醫改、便民利民、還權于市場、全能政府變有限政府等工作的有序開展。
(北京中醫藥大學 鄧 勇 西南政法大學 劉 威)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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