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保健食品監管要細化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對網絡食品交易作了明確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筆者認為,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對網絡食品交易的監管規定是惠民之舉,但是針對網售保健食品的監管仍亟須進行細化。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配套法規跟進
筆者認為,有關部門在制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時,可以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為基礎,對這一相關法律予以相應的補充與細化;監管部門也應盡快頒布《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并制定《實施細則》,嚴格規定從事網上銷售保健食品的網站必須取得《互聯網保健食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和《互聯網保健食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并嚴格按備案許可的經營范圍開展交易活動,使互聯網經營保健食品的約束條款能進一步完善與明晰,確保保健食品互聯網銷售審核具備一定的準入門檻。
加強資質公示
監管部門應拓展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模式,嚴格規定網絡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必須在網站醒目位置標注“互聯網保健食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經營性互聯網保健食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掃描原件或者證書編號。此外,監管部門應嚴格要求網站必須建立鏈接標志,該標志經過訪問者點擊可直接進入監管部門備案網站,可以快捷方便地查詢保健食品經營者的相關備案資料。同時,建立相關的數據查詢系統,以及設置查詢專欄,消費者可以通過輸入證書編號核實該互聯網銷售保健食品的相關許可信息,以此鼓勵良性競爭,使網站經營方在此項公示制度的約束下,規范其經營行為秩序。
完善約談退市
監管部門應不定期地約談存在問題較多或整改不力的電商負責人,督促其整改,并嚴格自查自糾,進一步建立保健食品安全準入誠信體系,以規范互聯網保健食品交易的運行秩序。同時,監管部門要每年對保健食品銷售網站進行資格年審,對拒絕整改或多次整改仍達不到經營資質認證及升級條件、未承擔法定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以及產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差的網站,要堅決地令其退市,優化網絡交易服務平臺。
安全分類管理
監管部門應統籌謀劃,整合資源,探索保健食品電子商務平臺分級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日常監管發現違法線索的嚴重程度,比較違法情節和違法動機,考慮非法牟利的程度和社會危害性,并調查取證,嚴格劃定安全等級,建立保健食品電商淘汰機制模式。對于網絡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銷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情節惡劣的,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或嚴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監管部門要堅決予以取締,同時將其列入“黑名單”,并面向社會通報。建立網絡“黑名單”數據庫,供消費者查詢。
履行警示職責
監管部門可以利用短信、電視、網絡以及報紙提醒保健食品消費者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費,謹防上當受騙;暢通12331投訴舉報渠道,使投訴舉報成為監管部門獲得案件線索的重要途徑。由此進一步提高消費者識別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的能力,促使廣大人民群眾對保健食品的安全狀況提高關注度,進一步完善“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依法監管食品安全的理念。
健全監察協查
建立健全網絡監察體系,制定網絡經營保健食品監管及其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一旦有安全事故,立即啟動警戒,及時查詢交易生成訂單、電子合同,建立可追溯體系,并責令相關電商立即整改,以規范互聯網保健食品信息的發布運行秩序。針對跨地域保健食品網售違法行為,監管部門需異地協查、核查,案發地提出協查部門(簡稱“提出部門”)要及時發出協查函;承辦案件協查部門(簡稱“承辦部門”)要整合現有資源,嚴格查證,對不符合協查要求的內容,應做好解釋說明,附法定依據理由,函告提出部門;承辦部門不得僅依據被調查單位陳述意見或主觀判定復函;協查中發現有新的違法行為,承辦部門除函告提出部門明確答復意見外,還應嚴格依法查處本地違法行為;調查證據和資料應規范有效,隨復函郵寄提出部門。提出部門在收到復函后,應及時“亮劍”稽查,重拳打擊本地保健食品網售違法行為。
部門協作執法
監管部門及工業信息、工商網絡經營與廣告監管、公安網絡安全等相關職能部門,要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構建保健食品網售備案準入體系,強化網絡經營許可、網絡運行、消息發布內容、網絡經營渠道等方面的監管。監管部門應與公安機關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涉嫌違法者及時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另外,還要定期召開相關部門的聯席會議,互相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理順工作思路,以形成渠道暢通、高效快速、密切配合、各司其職、齊心協力的長效監管體系。(作者單位:安徽省寧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
?2017中國食品藥品網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3089號 京ICP備17013160號-1
《中國醫藥報》社有限公司 中國食品藥品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