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離不開鄉鎮政府的支持
農村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發區、食品安全違法的集中區、食品安全監管的攻堅區。雖然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鄉鎮地區有派出機構,設立了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但往往一個基層所要監管三四個鄉鎮的食品生產經營戶,一個鄉鎮少則幾十戶、多則幾百戶,監管力量不足的劣勢很明顯。因此,只有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積極支持與主動配合下,基層食藥監管所方可不負重托,有效開展監督執法,完成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與使命。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轄具體的職能部門,同時掌握更多的行政資源,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管負責無可厚非,但在整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該法卻忽略了鄉鎮人民政府的特殊作用,缺失了對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法律職責的規定。好在去年底發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彌補了這一缺憾。
該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執法協助、宣傳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食品安全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等隊伍,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該規定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義務,促使鄉鎮人民政府在主觀上重視食品安全,在行動上積極配合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尤其對基層監管所依法、有效開展食品監管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例如,在日常監管中,食品生產經營戶的底數關系到基層食藥監管所執法資源合理配置、監管方案的科學制定,以及日常監管的有效開展。但如果讓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去摸清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戶的底數,肯定難度很大,而如果依據該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履職這一職責,則會有明顯的優勢。
這是因為首先鄉鎮人民政府有組織動員優勢。鄉鎮人民政府長期駐扎農村腹地,同時在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村中都有駐村工作隊,工作隊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可以高效全面地開展農村食品生產經營戶的調查摸底。其次,鄉鎮人民政府有行政管理優勢。鑒于我國當下的行政體制,鄉鎮人民政府對行政村有直接的管轄權,村兩委在鄉鎮黨委及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農村工作,通過村兩委全體干部移動的“監視眼”,完全可以第一時間摸清本村的食品生產經營戶增減情況并立即上報鄉鎮政府。第三,鄉鎮政府有群眾基礎優勢。基層食藥監管所是新一輪食藥安全監管系統改革的產物,進駐基層的時間短、工作條件差、監管難,加上農村地域廣,監管對象分散,在執法力量本來薄弱的情況下,及時跟蹤掌握監管對象底數就要耗費大半的工作時間,更何談其他日常監管及專項整治工作的開展。鄉鎮人民政府基層干部長期扎根基層,服務基層,群眾基礎好,通過廣大群眾便可隨時了解其身邊的食品生產經營戶的變化情況,掌握動態,及時反饋,確保基層食藥監管所工作的順利開展。(作者單位:福建省清流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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