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食品生產經營者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概念辨析
在食品安全法律中,有兩個義務主體容易讓人產生歧義,即食品生產經營者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前,我國食品法律并沒有對這兩個概念作出明確解釋與說明,同時,我國市場主體的類別又較為復雜,讓人更加容易混淆。
事實上新舊《食品安全法》都未對此問題給出答案,現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苯又衷诘诙钜幎ǎ骸笆称方洜I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钡谝豢盍忻鞯牧x務主體是“食品經營者”,第二款列明的主體則變為“食品經營企業”。很多執法人員都在問,在這個法條中兩個概念的外延有沒有區別?筆者認為有區別是肯定的,但對生產經營者與企業究竟指稱什么樣的主體才是問題的核心。由于這一規定涉及到食品案件的法律適用,因此是當前食品執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筆者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所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主體,其外延最大,一切實體以及個人,只要從事《食品安全法》所界定的食品行業都應包括在內;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則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獲得食品生產經營資格的實體,不僅僅包含狹義上的企業,也包含其他單位以及在民法上所認為的個人,即易引發爭議的個體工商戶。理由如下:
首先,《食品安全法》是我國規制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關于什么是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現行《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關于該法所適用的義務主體,在第三條規定得非常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备鶕@兩個法條,再結合社會生產經營的現實狀況,可以看出食品生產經營者這一用詞其實是最寬泛、最基本的主體概括。以民商法的視角來考察,這一主體范圍可能包括公司制企業、非公司企業(合伙與個人獨資)、個體工商戶,以及未進行工商登記的個人等,當然也包括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社會團體。
其次,新舊《食品安全法》都對食品生產經營實現差別管理。對具備規?;a經營條件的,或者是固定場所的生產經營者由法律設置準入,除此之外,還有兩類生產經營者被稱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現行《食品安全法》中授權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該法制定。而按照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則規定,授權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差別化管理的根本區別點是管理所依據的法規位階不同,一方面是所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都必須遵守食品法律的一般規定,即法條中以“食品生產經營者”標明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是應獲得《食品安全法》法定許可的生產經營者——企業,還要遵守食品法律更多的一些規定,即法條中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標明的法定義務。此外,對于食品小作坊和攤販在遵守食品法律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還須遵守相應的地方法規或規章。
第三,對《食品安全法》中“企業”外延的法律推敲。通常理解,企業是指各種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組織,但在《食品安全法》的特定語境下,必須作廣義解釋。舉例說明,按《食品安全法》要求必須獲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各類主體當中,餐飲業態很常見,那么向學生提供餐飲的事業性質學校、設立內部食堂的行政機關顯然都不是企業。另一個事實是,除小吃與快餐店之外,個體性質的餐飲也可以達到一定的規模,例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所定義的小型餐館(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在法律意義上規模大小并不重要,關鍵在于個體性質的餐飲店必須依法獲得餐飲許可。
有一種觀點認為,因為從事食品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性質為“自然人”而不是企業,所以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中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標明的法條。筆者認為,這完全是僵化地理解食品法律中企業的概念。仍以餐飲業態為例,按這一觀點,難道個體工商戶性質的小吃店或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的餐館就不需要按現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去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推而廣之,機關事業單位內設的食堂也不需要遵守此條款的規定?顯然這一理解是錯誤的。
問題的真正根源在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概念外延不周密,若把它等同于民商法上的企業,則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食品法律所指的企業,其實是食品生產經營的實體(或單位),與其組織方式、經濟性質無關。食品監管部門所關心的,是一個食品生產經營實體能否按照法定要求運營,而不是它是否具有高度的組織體系或是僅由個體業主聘用若干人員組成這樣的形式。
綜上,為了全面地落實食品安全法律的監管要求,作為監管人員首先必須深刻領會立法精神與管理理念,進而區分《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產經營者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概念,如此,方能真正做到依法監管、不留缺漏。
(作者單位: 江蘇省鎮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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