暢通藥品稽查打假渠道
藥品稽查打假屬于起步較晚的執法領域,在藥品監管實踐中,相比于審批備案和規范監管,稽查打假治劣是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社會背景下,如何加大藥品案件稽查偵辦力度,筑牢藥品安全終端堡壘,是藥品監管部門面臨的新挑戰。
構建打假信息網絡平臺
隨著醫藥行業的快速發展,現有的行政執法手段已不能滿足稽查打假治劣的客觀需要;游醫藥販行騙欺詐、物流配送假劣藥品、網售郵寄非法渠道藥品等違法行為的存在,再加上不法分子違法手段隱蔽性強、覆蓋面廣、收縮自由的特點,加大了監管的難度。為此,各級藥監部門可在本轄區內,牽頭建立藥監、工商、質監、公安、衛生、郵政、工信等部門聯合打假治劣的藥品信息網絡平臺,構建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詢渠道,實現各相關部門案件稽查的“信息共享,各取所需,優勢互補,及時協查”,共同嚴打藥品違法犯罪行為。
完善異地協查辦案制度
針對跨地域藥品違法行為,各級監管部門應完善異地協查辦案制度。即由案發地的監管部門發出協查函,提出核查要求;承辦協查的監管部門要及時整合現有資源,嚴格調查取證;在協查、核查工作中發現有新的違法違規行為,承辦協查的監管部門除函告案發地監管部門外,還應嚴格按法律規定查處本地發現的違法行為。案發地監管部門在收到復函后,應及時稽查執法,重拳打擊本轄區內違法違規行為。
暢通行刑銜接制度
各級藥監部門應與公安機關強化合作,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藥監部門在日常稽查、抽樣檢驗、受理群眾投訴舉報等過程中,發現有企業或個人違法生產經營假劣藥品時,對涉嫌違法者應及時立案查處;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藥監部門與公安機關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相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理順工作思路,以形成渠道暢通、高效快速、密切配合、各司其職、齊心協力的長效監督機制,共建“大稽查、大聯防”的藥品監管體系。
規范藥品市場秩序
監管部門發現有企業或個人違法生產經營假劣藥品時,對涉嫌違法者應及時立案查處。此外,監管部門還需統籌謀劃,探索處罰執行后的監管舉措,根據違法線索嚴重程度,比較違法情節和違法動機,并考慮非法牟利程度和社會危害性,調查摸底,嚴格劃定安全等級,由此建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淘汰制。監管部門要不定期地約談問題較多或整改不力的企業負責人,督促其整改。并進一步建立藥品安全準入誠信體系,規范市場秩序。
針對已辦結的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監管部門不能“一罰了之”,還應了解處罰執行效果,開展稽查“回頭看”工作。針對處罰執行后拒絕整改或多次整改仍無效、未承擔法定責任、產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差的違法生產經營者,要堅決令其退市;針對違法情節惡劣或者安全級別低者,要堅決予以取締,將其列入“黑名單”并進行通報,同時建立“黑名單”數據庫,供消費者查詢。
建立藥品安全吹哨人制度
我國亟待建立藥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對于專業性較強的藥品企業內部職工來說,他們基本掌握專業知識,了解行情,消息也靈通,極可能迅速發現問題風險、“吹響哨聲”,從而消除安全隱患。因此,在藥品監管領域建立“吹哨人”制度非常必要。此外,在立法層面上,應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并及時兌現,同時要嚴格保密“吹哨人”身份信息,嚴禁涉案企業對舉報員工“秋后算賬”。
總結專項稽查經驗
近幾年,藥監部門先后開展了整頓規范藥品市場秩序、整治非藥品冒充藥品、藥品生產流通領域集中整治、藥品“兩打兩建”等專項行動,與之相配套的指導性意見和規范性文件也應時而生。這些文件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嚴肅性、延續性,構成一脈相承、環環相扣的法規鏈條。筆者認為,應將這些文件中明文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予以總結,使其完善明晰,傳承既往經驗,為藥品稽查提供更充分的法理依據。
及時曝光典型案例
監管部門在稽查辦案過程中,經常會查處不同類型的違法案件。應充分利用報刊電臺等媒體的宣傳作用,公布查處的違法案件中案情復雜、涉案金額較高、危害性大、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典型案例,適當公布案件處罰依據,及時正面回應群眾疑問,以接受社會監督,展示稽查成果,震懾違法行為,傳遞打假治劣正能量。
(作者單位:安徽省寧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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