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銷售“三無”產品如何定性處理
[案情] 某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轄區內一家零售藥店從個人手中購進一種被稱為“偉哥”的產品,該產品沒有標示生產企業、生產日期,也無任何批準文號,屬于典型的“三無”產品。該產品外包裝有“服藥后”、“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療效”、“本品是改善男性勃起功能障礙的口服保健品”字樣;說明書中有“治愈早泄”、“攻克陽痿”的字樣。經查,藥店負責人稱該產品是A地B企業生產的。但經執法人員與A地工商管理部門核實,該地并無B企業注冊信息。
[分歧] 雖然該產品屬于“三無”產品,但說明書中卻標示有“保健品”、“治療功效”等字樣,對藥店銷售這一產品行為到底如何定性處理,該局執法人員在內部討論中產生了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產品屬于一般產品,應由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或《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相關條款按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產品外包裝既已標明了“本品是改善男子勃起功能障礙的口服保健品”字樣,應視作保健食品,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打擊保健食品“四非”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藥監〔2013〕15號)中列明的“經營保健食品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來源不明的”情形,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相應條款予以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產品外包裝、說明書既已標明了“服藥后”、“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療效”、“治愈早泄”、“攻克陽痿”等字樣,由于其外在特征已符合《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藥品法定特征,屬于藥品管理范疇,應認定為藥品,并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按假藥論處。
[評析] 筆者認為,對該藥店經營“三無”產品定性處理的前提,是正確界定該產品是一般產品、保健食品還是藥品。
首先,該產品可否視為一般產品。從案情來看,雖然該產品沒有標示生產企業、生產日期,也無任何批準文號,但其外包裝有適用人群、功能主治、使用方法以及本品是保健品的特征標識,不應將其視作一般食用的普通產品。因此,無論從經營者的角度還是從消費者的角度,都不可能將該“三無”產品視為一般產品。
其次,該產品是否屬于保健食品。一是該產品未標注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僅因其標明了“本品是改善男子勃起功能障礙的口服保健品”字樣,就界定其為保健食品,是經不起推敲的,因為保健品并不完全等同于保健食品。二是依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該產品雖標明了“本品是改善男子勃起功能障礙的口服保健品”字樣,但其不屬于衛生部規定的27項保健功能范疇,所以難以界定為保健食品。
第三,該產品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藥品包含三個法定特征:一是產品用途系用于預防、治療和診斷人的疾病,不包括農藥和獸藥;二是產品作用在于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三是產品標識上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規定。只要某種產品符合這三個有機結合、相互聯系的法定特征,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藥品。因此,無論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妝品和消毒產品等非藥品是否經依法批準生產,只要其特征符合藥品的三個法定特征,就應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定性為藥品。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利益,將非藥品冒充藥品進行銷售,冒充的形式就是在標簽、說明書中宣稱產品具有功能主治、適應癥或者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藥用療效等情形。無論該非藥品是否合法,只要其外在特征符合《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藥品法定特征,就應按照藥品進行管理。本案中,從該“三無”產品外包裝和說明書內容看,其符合藥品的法定特征,但由于其成分或者質量存在問題,或者未經批準即銷售,屬于非法藥品,所以仍需按照藥品管理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對于該產品的定性處理,原衛生部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整治行動的公告》(2009年第69號)第一部分明確指出,“凡是在標簽、說明書中宣稱具有功能主治、適應癥或者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藥用療效等,以及產品名稱與藥品名稱相同或類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未標示產品批準文號產品,均為非藥品冒充藥品,屬于此次整治的范圍”。第二部分第一款指出:“對未標示產品批準文號或標示虛假、無效批準文號的產品冒充藥品的,一律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假藥依法查處”。據此可知,該零售藥店從個人手中購進“三無”產品的違法行為,應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根據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按銷售假藥論處。(案例評析:河北省邱縣食品藥品監管局 張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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