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書的制作
“食藥行政處罰文書制作實務”之三
一、概念、依據及適用范圍
《案件移送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文書。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這是制作《案件移送書》的法律依據。
《案件移送書》是對外使用的法律文書,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依法移送給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時使用,具體適用下列情形:一是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主管、管轄的;二是屬于本部門管轄但還涉及其他部門須追究相關責任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屬于本部門主管的案件移送給有關部門(如將受理的有關藥品廣告的投訴案件移送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將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果受移送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則不能再自行移送,而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案件移送書》雖然對外具有法律意義,但沒有執行效力;可以在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不能作為獨立的訴訟標的。
二、制作內容及方法
《案件移送書》為一式二聯填寫式文書。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被移送單位。該文書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個部分。
(一)首部。包括:
1.文書名稱。即《案件移送書》。
2.文書編號。其形式為:(地區簡稱)+食藥監+執法類別+案移+〔年份〕+順序號。
(二)正文。包括受移送部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移送的法定依據。
1.受移送部門名稱。應填寫其部門名稱的全稱。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涉嫌構成的違法行為的概述、案件發生時間、主要違法事實及移送原因等內容。
3.移送法定依據。由于案件移送的對象不同,移送的法定依據也有所不同。對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違法案件移送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定依據,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三條”;對于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的違法案件移送有關部門的法定依據,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及相關法律名稱,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廣告的投訴案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依據,可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三)尾部。包括制作文書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印章)、制作文書時間以及附件(案情簡介及有關材料)。
三、制作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違法行為超出本部門的管轄范圍,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適用本文書,立案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則應填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移送同級公安部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移送案件之前,應當研究案情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確定接受該案的具體單位。在具體操作中,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接受移送案件的相關部門應事先溝通,以便做好銜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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