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醫藥:華夏文明的瑰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這里的傳統醫藥,筆者認為應該包括中醫藥、民族醫藥和民間醫藥三個組成部分。
“中醫藥”是以漢文化為背景的中國古代社會的主流醫學,至今具有無可替代的學術地位和社會地位,是中國傳統醫藥的當然代表。
“民族醫藥”是中國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其中包括藏醫藥、蒙醫藥、維吾爾醫藥、傣醫藥、壯醫藥、苗醫藥、瑤醫藥、彝醫藥、侗醫藥、土家族醫藥、回醫藥、朝鮮族醫藥等等。醫藥是人類與生俱來的需求,各個民族在歷史上都有自己的醫學創造與醫學積累。目前,我國已有30多個少數民族整理出了傳統醫藥資料。由于歷史條件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個民族的傳統醫藥的發展和繼承狀況并不平衡,有的建立了相當完整的醫學體系,有的正在總結整理,有的則只剩下一些零星的單方驗方和醫療經驗。但總體來說,各民族醫藥都不是中醫藥的分支,而是中醫藥的姐妹。至于民族醫藥這個概念本身,并不是一個新創立的、統一的醫學體系,而是多種民族醫藥成分聚合在一起的一個學術總稱,從其民族性、歷史性、傳承性而言,它們和中醫學有著相似的哲學思維、醫療特點、用藥經驗和歷史命運,都屬于中國的傳統醫藥。
“民間醫藥”則是蘊藏在民間的養生習俗、單方驗方、草醫草藥和醫療方面的一技之長者。民間醫藥并不一定受中醫學的理論所指導,也很難歸屬于某個民族醫藥體系,從事民間醫藥的人一般被稱為“民間草醫”、“醫藥方面的一技之長者”或“民間確有專長人員”。
“民族醫”的概念至少在20世紀50年代就已經出現,“民族醫學”、“民族醫藥”則于20世紀80年代開始普遍見于正式文件。事實上,民族醫藥的概念可以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民族醫藥”是指中華民族的傳統醫藥,這里的“民族”二字,是指中華民族大家庭,具有本國的、本土的、非外來的含義,這樣的表述方式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比如我們常說的“民族工業”、“民族企業”、“民族經濟”等詞匯,就是如此。狹義的“民族醫藥”則是特指中國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在我國,“民族”一詞習慣上是“少數民族”的簡稱,所以上述“民族醫藥”的概念不會產生歧義,也不可能把中醫學包容在內。
綜上所述,中醫藥、民族醫藥和民間醫藥都是中國傳統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在附則中規定:“民族醫藥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這表明,民族醫藥有自己獨立的學術地位,享受與中醫藥相同的政策,在不違反《中醫藥條例》的前提下,民族醫藥可以有特殊的待遇。特別是在民族地區,在民族自治法、民族自治條例的范圍內,允許制定某些相應的因地制宜的保護、繼承、發展的具體措施。
同時,中國的傳統醫藥包括民族醫藥、民間醫藥也是世界傳統醫藥的一部分。世界衛生組織于1976年把傳統醫藥列入工作日程,在2002年通過的《世界衛生組織2002~2005年傳統醫學戰略》中,對傳統醫學下了確切的定義:“傳統醫學是傳統中醫學、印度醫學及阿拉伯醫學等傳統醫學系統以及多種形式的民間療法的統稱。”傳統醫學療法包括藥物療法(如使用草藥、動物器官和/或礦物)和非藥物療法(在基本不使用藥物的情況下進行,比如針刺療法、手法治療及精神治療)。在主要衛生保健系統基于對抗療法或傳統醫學尚未納入國家衛生保健系統的國家,傳統醫學經常被稱為“補充”、“替代”或“非常規醫學”。
顯然,我國的民族醫藥不僅是中國傳統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就其學術體系的完整性、繼承保護的完善性和現代應用的廣泛性而言,也應該是世界傳統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作者為中國民族醫藥學會會長、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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